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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寧破產企業有哪些?

有濟寧第壹化工廠、濟寧第壹工具廠、山東濟寧齒輪廠、濟寧潤達石化公司、濟寧織布廠。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規定,企業被宣告破產後,政府監管部門和審計部門負責查明企業破產的責任。

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企業破產負有主要責任的,給予行政處分。

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對企業破產負有主要責任的,應當給予上級主管部門行政處分。

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 * *因玩忽職守導致企業破產,致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自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裁定書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止,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承擔下列義務:

(壹)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賬簿、文件和其他資料;

(二)根據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要求,如實回答詢問;

(三)列席債權人會議,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

(四)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前款所稱有關人員是指企業法定代表人;經人民法院決定,可以包括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

第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或者債務人的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債務人或者債務人的財產持有人故意違反前款規定向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不免除其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義務。

第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管理人有權決定終止或者繼續履行破產申請受理前已經成立但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尚未完全履行的合同,並通知對方當事人。

管理人自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未通知對方,或者自收到對方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合同終止。

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如果管理方未能提供擔保,則視為合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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