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可以簡單理解為投資方。很多時候,壹個項目需要投入幾千萬甚至上億的資金。(大多數投資公司都有很多不同的項目。)而投資公司的gp沒有那麽多錢或者為了分擔風險不想把那麽多公司資金投在壹個項目上。
GP是普通合夥人。
很多時候GP和LP並存。而且它們主要存在於壹些需要大量資金投入的公司,比如私募股權(PE)、對沖基金(Hedge Fund)、風險投資等。
合夥人是指投資組建合夥企業並參與合夥經營的組織和個人,是合夥企業的主體。
合夥的第壹件事是合夥人。合夥人是法律上比較常見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資產投資合夥企業,參與合夥經營,按照約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或有限)責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合夥人應當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擴展數據:
合夥人出資方式:
(1)壹般來說,合夥人出資後,就失去了作為其出資壹部分的財產的所有權,合夥企業的產權主體是合夥企業,而不是每個單獨的合夥人。
(二)合夥企業清算前,合夥人私自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財產的,合夥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三)合夥人財產份額的轉讓
①內部轉移
普通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
②外部轉移
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必須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
③優先級
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四)出資
普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資的,必須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合作夥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