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托是指委托人基於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為了特定的目的,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管理和處分的行為。信托是壹種理財方式,是壹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也是壹種金融制度;它與銀行、保險、證券壹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
第二,信任是信用委托。信托業務是委托人根據合同或遺囑的約定,為自己或第三人(受益人)的利益,將財產權利轉讓給受托人(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範圍占有、管理、運用信托財產,並對其收益進行處分。
第三,因為信托是壹種法律行為,所以在不同法系的國家,其定義差別很大。歷史上對信任有過很多不同的定義,但時至今日,人們對信任的定義還沒有達成壹個完整的認識。
4.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和法律制度的進壹步完善,我國於2001(辛巳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完整地定義了信托的概念:本法所稱信托,是指委托人將其財產權利委托給受托人,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2001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第二條)。
5.信托財產是指委托人通過信托行為轉移給受托人的財產。信托財產包括有形財產,如股票、債券、貨物、土地、房屋和銀行存款;無形財產,如保險單、專利權和商標、聲譽等。,甚至還有壹些自然權益(比如生前立下的遺囑,為受益人創設了壹種自然權利)。
6.信托報酬是指信托部門作為受托人處理信托事務後獲得的報酬。信托回報主要是手續費的形式,但存款和貸款也有少許區別。信托報酬的數額,根據受托人付出的勞動量和受托人在信用中介中所起的作用,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雙方協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