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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註冊咨詢公司後壹直虧損,後來發現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給別人可以盈利,也就是盈利。

法律客觀性: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為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為自己、他人或者為他人介紹他人不買賣貨物或者不提供、不接受應稅勞務的;(二)在購銷貨物或者提供、接受應稅勞務時,為他人、為自己、為他人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虛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3)進行實際經營活動,卻讓他人為自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稅額1萬元以上或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騙取國家稅款5000元以上的,依法定罪處罰,罪與非罪的界限。雖然該條沒有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罪作出任何限制規定,但並不是所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的行為都應當以犯罪論處。明顯輕微無害的行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但書的規定,不認為是犯罪。如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數額較小且不存在偽造、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等其他情形,虛開數額較小尚未造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其他後果的;情節虛假,但未著手且無其他嚴重情節的;受他人威脅、脅迫,被迫為他人作虛假陳述,但虛假陳述數額不大的等。,不應視為犯罪。需要指出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司法解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額在654.38+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犯罪,或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國家稅款的,應當認定為犯罪,否則不構成犯罪。在沒有新的司法解釋之前,可以借鑒這個標準。本罪與偷稅罪的界限本罪與偷稅罪有壹些重疊的行為,如變造文件、偽造賬目等。特別是行為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最終目的是騙取(抵扣)國家稅款,本質上屬於偷稅行為。因此,從這個角度看,兩罪之間存在著手段與目的的關系,即“虛開”只是偷稅手段之壹,按照從重處罰的原則,它們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騙取出口退稅罪、抵扣稅款罪有牽連;但是,“虛開”的行為並不完全包含在偷稅罪中,“虛開”有自己的壹套相對獨立而復雜的行為過程。只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抵扣稅款,才與偷稅罪有關。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罪的成立,並不壹定以抵扣稅款的出現或實現為前提。只要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達到法定數額(即使沒有抵扣),就可以構成犯罪。“虛開”和“抵扣”是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騙取出口退稅和抵扣稅款罪的兩個可選條件。因此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從壹般行為來看,兩罪的區別也很明顯。偷稅是指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使國家得不到應得的稅收;而“虛開”就是變相交稅不交稅,通過抵扣的方式騙取國家已經收的稅。壹罪與數罪的界限主要應當註意兩種情況:l、行為人偽造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或者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然後虛開其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的情形,應當屬於數罪,但由於行為人的前壹行為在手段和目的上有牽連,應當認定為牽連犯。而是應該作為其中壹個重罪來處罰,即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騙取出口退稅罪、抵扣稅款罪來處罰。偽造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或者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作為從重量刑情節處理。2.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情況下,可以與本法第204條的騙取出口退稅罪和本法第201條的偷稅罪壹並適用本罪。這屬於壹罪數法同時競合,應適用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即本法第205條是特別法,第204條和第201條是普通法,應以本罪論處。區分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罪與教唆犯罪、傳授犯罪方法罪。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是指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騙取出口退稅。使用其他抵扣稅款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即開票人)與需要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即付款人)相互介紹、配合,從而可以成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介紹人屬於中介,是虛假開戶的主體,依照本條的規定處罰;教唆虛假開盤是指教唆他人虛假開盤的行為。教唆犯既沒有彌合實踐者之間的隔閡,也沒有具體教唆犯罪方法,應當根據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予以處罰。傳授虛假開業的方法、技巧的行為只能是自然人,應當依照本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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