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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生監事有三種方式。

產生監督者有三種方式:

1.公司監事會成員壹般與董事壹樣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有限公司的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2.監事會應當包括適當比例的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壹,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3.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主管的職責:

1.要求執行公司業務的董事、總經理報告公司業務;

2、負責對各級人員的監督、檢查和考核;

3、負責檢查、監督和考核各部門的管理工作;

4、負責對境外機構的管理進行檢查和監督;

5.有權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和意見;

6.有權質疑公司的問題;

7.負責股東大會決議交辦的其他重要工作;

8.對所承擔的工作全面負責。

綜上所述,監事也可以稱為監事,主要是公司中常設的監督機構的成員,主要負責監督公司中的有關財務情況、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監督職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壹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設壹至二名監事。監事會應當包括適當比例的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壹,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席壹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並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責或者不履行職責時,半數以上監事應當共同推舉壹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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