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可以是股東,但法定代表人從董事和高管人員中選任,董事和高管人員不能同時擔任監事。此外,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擔任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並依法登記註冊。
成為法人的條件如下:
1,依法成立。必須是國家認可的社會組織;
2.有必要的財產或資金。法人必須有獨立的財產作為其獨立參與民事活動的物質基礎;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和場所。法人的名稱是區別於其他社會組織的標誌;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法人對自己的民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監事的職責如下:
1.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檢查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並向監事會報告;
2.調查公司員工,了解經營情況,通過各種方式與監事保持聯系,聽取意見和建議,聽取公司高級管理層對有關問題的匯報;
3.籌備監事會會議,定期召開監事會會議;
4.監事會閉會期間,代行監事會職權。
綜上所述,監事任期屆滿未能及時改選,或者因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不足法定人數的,在改選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壹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設壹至二名監事。
監事會應當包括適當比例的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壹,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壹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並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責或者不履行職責時,半數以上監事應當共同推舉壹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