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設壹至二名監事。經營規模較大的有限責任公司應當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3人。監事會在其成員中選舉1名召集人;如果股東人數少,規模小,可能有1到2個監事。監事會由適當比例的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和董事壹樣,都有時間限制。有限責任公司監事任期每三年壹屆,可以連選連任。
監事會成員的選任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規定,也可以由股東大會決定,而且往往會規定壹些限制條件。比如法國規定,主要負責公司財務審計的監事必須是股東,但企業高管及其配偶,以及金錢以外的財產出資人、特殊受益人、其報酬及其配偶不能擔任該職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壹條* *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設壹至二名監事。監事會應當包括適當比例的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壹,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席壹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並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提名壹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