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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組織結構簡介

股份有限公司應當設立下列組織機構及其職權

壹、股東大會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職權。

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委派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大會的討論方式和表決程序由公司章程規定,但《公司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股東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股東會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四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壹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二。董事會

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國有投資者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壹人,可以設副董事長壹至二人。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大會,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和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以下簡稱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董事可以連選連任。董事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董事長應指定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會議。三分之壹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公司章程規定,但《公司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經理

有限責任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1)主持公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計劃;

(三)制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則;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經理列席了董事會。

四。中西部及東部各州的縣議會

經營規模較大的有限責任公司應當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監事會應從其成員中選舉壹名召集人。

監事會由適當比例的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股東人數較少、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壹至二名監事。

董事、經理和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任期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法律依據:

公司法

第二十三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全體股東按照公司章程所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為五十人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

第三十六條股東會的組成和地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三十七條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壹)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以書面形式壹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項的,可以不召開股東大會,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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