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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企業利潤分配的程序。

簡述企業利潤分配的程序如下:

1,彌補往年的損失。

2.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

3.提取法定公益金。

4.支付優先股股息。

5.提取任何盈余公積金。

6.支付普通股股息。

7.轉換為資本和股本的普通股股利。

企業利潤分配的法律分析如下: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應按下列順序分配:

第壹,彌補企業以前年度的虧損。

2.提取10%法定盈余公積。盈余公積累計余額達到註冊資本的50%後,不得提取。外商投資企業提取的儲備基金也按此執行。

3.提取5%-10%公積金。

四、根據企業章程或出資人的決議,提取任意盈余公積。

5.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企業利潤分配的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六十六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不得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前,應當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也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的稅後利潤,由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進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份,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得按照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份的除外。

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進行利潤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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