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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為建設項目資金支付提供擔保?

工程款支付擔保是建設單位向施工單位提供的保證其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擔保。由於建築領域農民工工資來源於工程款的勞務費,工程款的支付壹直是農民工工資支付的前提,而工程款支付擔保是工資保證金、工資專賬、分賬等農民工合法權益保障制度之外的另壹項重要制度。

清遠市住建局在2008年6月下發的《關於做好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中,提出在工程建設領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用經濟手段約束施工單位履約,防止工程款拖欠。隨著《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工程款支付擔保是建設單位的法定義務,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的重要性進壹步凸顯。

因此,為進壹步推進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的實施,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清遠市住建局下發了《關於實施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擔保方式、擔保金額、辦理時限等進行了明確規定。

壹是規範擔保方式,推動制度落實

圍繞擔保方式,《通知》明確“項目資金支付擔保可選擇金融機構、保險機構或專業擔保機構”,並規定了金融機構、保險機構和專業擔保機構的資質條件。

壹方面,明確擔保人類型是對住建部等部門指導意見中“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項目擔保公司、保險機構作為項目擔保擔保人開展項目擔保業務”的落實。另壹方面也響應清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確保農民工工資支付的通知》中“鼓勵推行保證保險等多種形式的建設工程擔保”。

對保證人提出資質要求,有助於保證銀行、保險公司、專業工程擔保機構對其出具的保函或擔保承擔連帶責任。以工程款保證保險為例。根據《清遠市住建局關於推進建設工程保證保險相關工作的通知》,發包人合同支付保證保險作為建設工程保證保險的險種之壹,自2018起在工程建設領域推廣。通知規定,保險機構是指經銀監會批準可以從事保證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提高了工程款保證保險業務的門檻,有助於工程款支付保證制度的穩步實施。

第二,細化數額規定,落實輔助制度。

圍繞擔保金額,《通知》要求擔保金額應當符合合同約定。合同中沒有約定的,應能滿足壹定時期內工程建設計量支付的需要。

這壹規定是針對實踐中因建設工程合同內容不完善而引發的糾紛:合同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方法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擔保人也應當據此確定擔保金額;合同中沒有約定的,保證人應保證保證金額在壹定時期內能夠滿足工程建設計量和支付的需要。

結合實踐中的詳細規定,通知實際上補充了“建設單位與總承包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工程施工合同時,應當約定工程款計量期限、工程款進度結算方式和人工費分攤期限,並按照確保農民工工資及時足額支付的要求約定人工費”的規定。

三、明確時限,狠抓制度落實。

以辦理時限為重點,《通知》明確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後1個月內完成工程款支付擔保;通知發出前及2020年5月1後的在建工程,2020年5月1前的在建工程,建設單位要求施工單位提供履約擔保的,建設單位應在通知發出後兩周內(6月18前)完成工程款支付擔保。

對於在建項目,《通知》以實施條例為邊界。壹方面明確了條例實施前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對等原則補辦工程款支付擔保(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擔保的,還應當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另壹方面要求條例實施後領取施工許可證的所有建設單位辦理工程款支付擔保——前者有助於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之間建立“工程款支付擔保”。

針對新上報的建設工程,與安徽“建設單位要求承包單位提供履約擔保的,應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否則視為建設資金未落實,不予辦理施工許可”的做法不同,清遠市將工程款支付擔保的辦理時間限定為建設單位現場1個月的施工許可。結合《條例》第二十三條“未滿足建設資金需求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依法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通知》還為建設單位支付工程款和施工單位支付農民工工資提供了多重保障。

為保證制度的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七條已經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並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相應的,通知還要求各級住建部門加大檢查力度,對未辦理工程款支付擔保的項目,責令限期整改或責令停工並處以罰款。

清遠市通過規定擔保方式、擔保金額和辦理時限,完善了工程款支付擔保體系建設。當然,考慮到住建部等上級主管部門未來的制度創新,《通知》也提出,部或廳對擔保形式、期限、金額等有明確規定的,以部或廳的文件為準。可以預期,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將為清遠市農民工工資支付增添壹劑強心針,為農民工合法權益築起壹道“防護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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