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養老金賬戶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每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設立的賬戶,用於記錄養老保險費、集體補助、政府補助以及上述部分的利息金額。是參保人員辦理退休手續、跨統籌範圍轉移或終止基本養老金關系時,領取個人賬戶相關待遇的主要依據。個人賬戶養老金具有強制儲蓄性質,不能提前支取。屬於個人的,個人死亡(包括退休前後),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2.個人養老基金賬戶應當封閉,其權益歸參保人所有,除另有規定外,不得提前支取。參與者變更個人養老基金賬戶開戶銀行時,應當將原個人養老基金賬戶內的資金轉入新的個人養老基金賬戶,並經信息平臺核實後註銷原基金賬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十壹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工資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