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開發行(IPO)是指企業通過證券交易所首次向投資者增發股票,為企業發展籌集資金的過程。通常情況下,上市公司的股票是根據發行給相應證券交易所的招股說明書或註冊聲明中約定的條款,通過券商或做市商出售的。壹般來說,壹旦完成首次公開上市,公司就可以申請在證券交易所或報價系統上市。
中小企業IPO發行的基本要求:
1.發行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效率和經濟的原則,維護金融秩序和社會安全的穩定。
2.主承銷商應協助發行人選擇發行方式,擬定發行方案(包括發行費用預算表)。
3.股票發行前,主承銷商負責在指定報紙上刊登發行公告。發行公告應當載明發行方式、時間、地點及相關事項。
4.發行期間,承銷商應在各發行網點張貼或以其他形式公告招股說明書和發行公告。有效性活動中出現重大問題時,主承銷商應當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5.股票發行結束後,主承銷商應立即公告發行結果,將發行反饋意見表傳真至中國證監會,並將發行總結報告、驗資報告、公證報告和認購配售情況作為正式文件上報中國證監會,同時抄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6.承銷期屆滿後,未售出的證券應當按照效力協議約定的承銷或代銷方式另行處理。
7.如果承銷商在承銷過程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將視情節輕重對其進行處罰,直至取消其承銷股票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