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單位從其銀行結算賬戶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支付款項,每筆超過5萬元,應向銀行提供以下支付依據:
(壹)工資支付協議和收款人名單。
(2)獲獎證書。
(三)新聞出版、演出主辦單位等單位與收款人或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合同的證明。
(四)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彩票發行或承銷部門向自然人付款或退款的證明。
(五)債權或產權轉讓協議。
(6)借款合同。
(七)保險公司證明。
(八)稅收征收管理部門的證明。
(九)農副產品和礦產品購銷合同。
(十)其他合法資金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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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第六十五條
使用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違反本辦法規定,將單位資金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
(二)違反本辦法提取現金的。
(三)通過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逃避銀行債務。
(四)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
(五)從基本賬戶以外的銀行結算賬戶轉賬,存入銷售收入或將現金存入單位信用卡賬戶。
(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存款人地址等開戶信息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銀行的。
非經營性存款人有上述壹至五項行為的,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罰款;商業存款人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至五項的,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存款人有前款所列第六項行為的,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罰款。
參考百度百科?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