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談判。內容包括收購總價、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損害賠償、並購後人員安排、稅收負擔等。在主要方面達成共識後,簽署M&A意向書;
2.雙方召開股東會並通過相關決議;
3.委托資產評估機構對擬轉讓股權進行評估;
4.簽署股權轉讓協議;
5.準備收購境外股權後的公司章程、債權債務解決方案等文件;
6.報商務部審批;審批機關決定批準的,還應當將相關批準文件抄送股權轉讓方和境內公司所在地外匯管理機關;
7.自收到境外企業有關文件之日起30日內,投資者應向稅務、海關、土地管理、外匯管理等有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壹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