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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殼上市需要註意哪些實體和程序上的法律問題?

國內借殼上市主要依據的法律法規包括:公司法、證券法和交易所。

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收購及國有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管理辦法

管理暫行辦法》、《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等。,其要點如下:

1.交易所關於上市公司特別處理的規定

上市公司最近兩年連續虧損,交易所有權已提示退市風險: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

*ST”,股價每日漲跌幅度限制在5%以內。在此期間,公司進行重大資產重組,並符合下列全部條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請解除退市風險警示:

(1)根據中國證監會關於重大資產重組的規定,出售全部經營性資產和負債,同時購買其他資產,已實施;

(2)通過購買進入公司的資產是完整的經營實體,且該經營實體在進入公司前已在同壹管理下持續經營三年以上;

(三)公司購買的資產在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正值;

(4)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盈利預測顯示,本次重組完成後,公司盈利能力增強,經營業績顯著改善。被ST後,上市公司在首個會計年度盈利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請取消ST;如果第壹個財年繼續虧損,上市將被暫停。公司暫停上市後,如果在第壹個會計年度繼續虧損,將被終止上市。

2.上市公司股份收購的有關規定

2.1權利披露要求

投資者(包括壹致行動人)與上市公司股東達成收購協議,且被收購股份占已發行股份的比例在5%至30%之間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上市公司並公告。

2.2收購過渡期對董事會的規定

以協議方式進行上市公司收購的,自收購協議簽訂至相關股份轉讓完成的期間為上市公司收購過渡期。過渡期內,收購人不得通過控股股東提議重新選舉上市公司董事會。如果有足夠的理由重新選舉董事會,來自買方的董事人數不得超過董事會成員的65,438+0/3。

2.3投標報價和豁免條件

購買股份的比例超過已發行股份的30%的,采取要約收購方式。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豁免要約收購:

(1)上市公司面臨嚴重財務困難,收購人提出的重組方案已獲公司股東大會通過,收購人承諾三年內不轉讓其在公司的權益;

(二)經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非關聯股東同意,收購人取得上市公司發行的新股,導致其在本公司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且收購人承諾三年內不轉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本公司股東大會同意收購人免於發出要約。收購人申請豁免要約收購的,應當自達成收購協議之日起3日內編制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提交豁免申請文件,委托財務顧問向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被收購公司,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摘要。

3.國有股東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規定

3.1對受讓方的要求

受讓方通過轉讓取得實際控制權的,受讓方應當是成立三年以上且最近兩年持續盈利的法人。

3.2轉讓價格

(1)不低於股份轉讓簽署日前3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的90%。

(二)國有股東在股份轉讓完成後重組上市公司、回購上市公司主營業務資產的,按照中介機構對上市公司股價的合理估值確定。

3.3支付時間要求在協議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支付不低於轉讓金額30%的定金,其余價款在股份轉讓前結清。

3.4審計程序

國有股東轉讓控制權的,須由省SASAC報省政府批準,再報國務院SASAC審核。條件成熟時,國務院SASAC將逐步將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轉讓上市公司股份提交省級SASAC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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