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公司破產的前提是公司在債務已達到上限,無法繼續經營時,被當事人宣告破產。如果破產申請被駁回,法院該怎麽辦?那麽妳知道破產申請為什麽被駁回嗎?接下來請跟隨法條圖的小編進行具體了解。
壹、駁回破產申請的原因
1,裁定不予受理破產申請。人民法院收到破產申請和有關證據材料後,經過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認為不符合破產條件的,應當依法作出駁回裁定。人民法院通過拒絕受理破產申請,可以有效防止債權人濫用破產申請損害債務人的商業信譽和其他合法權益,也可以防止債務人以破產為名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破產法》第12條規定,不予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應當自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申請人,並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申請人因相關證據不足被裁定不予受理的,可以在補充證據後重新申請破產。
2.受理後駁回破產申請。因為受理破產案件時的實質審查是對表面事實的審查,實踐中可能會出現債務人實際上沒有破產原因的情況。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後,有機會通過進壹步審查證據、了解情況來確定表面事實的真實性。《破產法》第1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作出破產宣告裁定前,發現債務人不具有破產法第二條或者第七條第二款(債權人提出申請時)規定的破產原因的,可以駁回申請,終結破產程序。
二、破產法的相關規定
1.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2.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的情形或者明顯喪失清償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進行重整。
3.人民法院決定不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4.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破產宣告前,發現債務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條規定的,可以裁定駁回申請。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如果發現破產申請不符合相關情形,如債務人未達到相應的不能清償的債務,因資金不足存在明顯的清償能力限制等,將駁回申請。以上內容是法律圖表小編回答破產申請被駁回的問題,希望對妳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