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團控股和聯合經營。集團控股是指作為集團母公司的控股公司的存在。控股公司可以是單純的投資機構,也可以是以金融業務為載體的經營機構。前者是金融控股公司,後者是銀行控股公司和保險控股公司。
2.法人分離,規避風險。法人分離是金融控股集團的第二個重要特征,即不同的金融業務由不同的法人經營。其功能是防止不同金融業務風險的相互傳遞,抑制內部交易。
3.財務合並,各負盈虧。按照國際通行的會計準則,控股公司在會計上應當合並565,438+0%以上控股子公司的財務報表。合並報表的意義在於防止子公司資本和財務損益的重復計算,避免財務杠桿過高。另壹方面,在控股公司的框架下,各子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控股公司對子公司的責任和子公司對彼此的責任以出資額為限,而不是由控股公司單獨負責盈虧,防止個別高風險子公司拖累整個集團。
金融控股模式有什麽優勢?
1.金融控股模式有利於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轉變。
在金融分業監管體制下,通過設立控股公司,持有證券、銀行、保險等金融資產的股權,是實現由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轉變的最佳模式。以控股公司為資本運作平臺,通過並購或設立新的子公司發展其他金融業務,搭建金融服務平臺,建立全功能金融服務集團。
2.控股公司模式監管靈活。
(1)監管壓力。在金融業分業經營的監管體制下,設立控股公司是符合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精神的,控股公司持有銀行的股權和其他金融資產,各金融子公司持有自己的營業執照,獨立經營,接受各自監管部門的監管。同時將減少單個金融機構同時開展其他金融業務帶來的監管壓力。
(2)公司治理。控股公司在公司治理結構上具有更大的靈活性,不需要滿足各金融業務監管部門對公司治理結構的規定。比如香港,根據《銀行業條例》,金融監管局有權審批銀行董事會的任命,銀行在公司治理方面會比控股公司受到更多約束。
3.控股公司模式有利於形成合力。
通過收購和兼並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金融控股公司具有巨大的協同優勢。此外,金融控股公司在制定企業發展戰略時,可以結合不同地區、不同金融產品的優勢。在金融業激烈競爭的環境下,有兩種選擇:
(1)增加單壹金融服務產品的數量,比如擴大銀行的區域分行和營業網點,可以吸收更多的存款。這種做法的意義在於,大銀行只要收購壹家小銀行,就可以降低小銀行的高成本,由於平均成本的降低,帶來了規模經濟。
(2)增加金融服務產品的種類,如銀行經營的證券業務和保險業務。銀行的壹個分支機構可以同時銷售證券、基金、保險等不同的金融服務產品,大大降低了成本,比單獨設立分支機構節省了大量的人力和費用。通過增加金融服務產品的種類,平均成本的降低帶來了範圍經濟。
4.控股公司模式有利於業務發展。
金融控股公司產生和存在的動因在於其創新業務,即金融領域內部各種要素的重組和衍生。在控股公司下,銀行、證券、保險等子公司獨立運營,業務發展空間更大,自由度更高,有利於各子公司在各自領域充分發展;在控股公司模式下,各項業務和產品的交叉銷售更加市場化,透明度高,關聯交易的處理更加規範清晰,有利於更好地實現業務和產品的交叉銷售。20世紀下半葉是金融創新業務快速發展的時期。與金融控股公司相關的金融創新業務的主要內容包括“金融超市”或“壹站式金融服務”和在線金融服務。
5.控股公司模式有利於降低風險。
(1)控股公司模式有利於降低經營風險。控股公司只行使股權投資職能,不同業務子公司的管理相互獨立,既能保證較高的業務管理能力,又能避免單壹金融機構同時管理其他金融業務的巨大壓力。
(2)控股公司模式有利於降低市場風險。在控股公司模式下,銀行與其他業務之間的交叉銷售等商業活動處於市場的監管之下,透明度更高,風險更低。
(3)控股公司模式有助於提高風險承受能力。各項金融業務在獨立子公司開展,壹家子公司不需要為其他業務的風險承擔損失;即使壹家子公司出現經營危機,其他子公司仍然可以照常經營,不用用自己的資金承擔責任,有利於保證自己的資金安全。
6.控股公司模式有利於資本運營。
從募集資金的用途來看,控股公司在資金分配上有較大的靈活性。比如銀行因資本過剩要降低資本水平,需要相關監管部門的批準,可能需要較長時間,而控股公司沒有上述限制,有利於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同時,控股公司模式更便於後續融資。比如,根據香港相關規定,向控股公司註入其他資產只需符合香港《上市條例》和《公司收購及合並守則》,不需要香港金管局批準;任何資產註入上市銀行,都必須接受證券監管機構和HKMA的雙重監管。
金融控股公司的潛在風險
1.系統風險
由於金融控股公司占用金融資源過多,其系統性風險危害更大。在金融控股公司中,無論部門的風險如何分散,即使系統內沒有風險,系統外的風險也會蔓延到系統內。在金融控股公司或全能銀行體系中,這種無法分散的風險可能導致系統性風險。這是因為,首先,金融控股公司或全能銀行控制的金融資源占據了絕大多數金融經濟活動,可能使整體經濟面臨風險;其次,金融控股公司或全能銀行在銀行和行業之間建立了更緊密的聯系,這可能會使沖擊更容易蔓延。
2.內幕交易和利益沖突
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使得集團內子公司的經營狀況相互影響,增加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內幕交易和利益沖突風險。由於集團內子公司利益相互影響,子公司之間可能發生內幕交易,損害消費者利益。
3.財務杠桿率過高
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提高財務杠桿率,比如外資從總公司分配給子公司的資本(如發債或借錢)在總公司和子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上都有體現。如果子公司繼續用這筆資金對集團進行投資,資金將被重復使用,這意味著資產的重復計算可能會使整個集團的財務杠桿率過高,影響集團的財務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