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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

《金融控股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於2065438年3月1日生效,規定了金融控股公司與其子公司之間關聯交易的審批程序、限額和信息披露。

《金融控股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是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實施的文件,於08年3月18日生效。《辦法》主要規定了金融控股公司與其子公司之間關聯交易的審批程序、限額和信息披露,旨在加強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防範相關風險。根據該辦法,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在進行關聯交易時,需要履行內部審批程序,並提交相關資料。涉及金額超過壹定限額的,必須向監管部門報告;如果涉及金額較大或者影響較大,需要經過監管部門的批準。此外,金融控股公司還應向公眾披露關聯交易,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該辦法具體限制了金融控股公司與其子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壹是關聯交易比例不得超過凈資本的35%;二是單筆金額不得超過凈資本的65,438+00%;第三,累計金額不得超過凈資本的50%。此外,還規定金融控股公司應當設立專門機構負責關聯交易的審批和額度,並定期報告相關信息。

什麽是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是指直接或間接控制兩個以上金融機構,以金融業務為主要經營範圍的公司。其設立和管理需要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

《金融控股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是加強金融控股公司監管、促進其穩健經營的重要措施。金融控股公司進行關聯交易時,需要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審批和披露,同時需要遵守比例、限額等相關限制。

法律依據:

《金融控股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第十六條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關聯交易總額不得超過其凈資本的50%;其中,單筆關聯交易不得超過其凈資本的10%。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與境外關聯方進行關聯交易時,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辦理外匯管理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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