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金融業企業分類標準規定》第五條標準值。根據指標的標準值,將各類金融企業分為大、中、小、微四類,中型企業標準有上限的為大型企業。
(壹)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總資產在4萬億元以下的中小企業。其中,資產總額5000億元以上的中型企業,資產總額50億元以上的小型企業,資產總額50億元以下的微型企業。
(二)銀行業非存款金融機構。總資產在6543.8+0000億元以下的中小企業。其中,資產總額200億元以上的中型企業,資產總額50億元以上的小型企業,資產總額50億元以下的微型企業。
(三)貸款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和典當行。總資產在6543.8+0000億元以下的中小企業。其中,資產總額200億元以上的中型企業,資產總額50億元以上的小型企業,資產總額50億元以下的微型企業。
(四)證券業金融機構。總資產在6543.8+0000億元以下的中小企業。其中,資產總額6543.8億元以上的中型企業,資產總額6543.8億元以上的小型企業,資產總額6543.8億元以下的微型企業。
(五)保險金融機構。總資產在5000億元以下的中小企業。其中,資產總額400億元以上的中型企業,資產總額20億元以上的小型企業,資產總額20億元以下的微型企業。
(6)信托公司。6543.8+000億元以下的信托資產為中小企業。其中,信托資產400億元以上的中型企業,信托資產20億元以上的小型企業,信托資產20億元以下的微型企業。
(七)金融控股公司。總資產在4萬億元以下的中小企業。其中,資產總額5000億元以上的中型企業,資產總額50億元以上的小型企業,資產總額50億元以下的微型企業。
(八)除貸款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總資產在6543.8+0000億元以下的中小企業。其中,資產總額200億元以上的中型企業,資產總額50億元以上的小型企業,資產總額50億元以下的微型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