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寡頭是指在西方國家掌握經濟和政治主導權的大金融資本家或集團。它以總公司的名義作為母公司,然後用母公司的資金購買其他企業的股份,掌握股票控制額,從而變成自己的子公司,每個子公司又以同樣的方式控制更多的公司,也就是孫公司。金融寡頭在經濟領域的統治主要是通過參與制來實現的。
金融或FINANCE是對現有資源重新整合後實現價值和利潤的等價循環。(專業的說法是從儲蓄到投資的過程可以狹義理解為金融是動態的貨幣經濟學。)金融是人們在不確定環境下進行跨期資源最優配置決策的行為。
金融有五個要素:
金融對象:貨幣(資金)。受貨幣制度調節的貨幣流通具有預付、周轉和升值的特征;
金融模式:以借貸為基礎的信用模式為代表。金融市場的交易對象壹般是信用關系的書面證明、債權債務的合同文件等。
包括直接融資:無中介介入;間接融資:通過中介機構的中介作用實現的融資。
金融機構:通常分為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
金融場所:金融市場,包括資本市場、貨幣市場、外匯市場、保險市場、衍生金融工具市場等。
制度和控制機制:監督和控制財務活動。
要素之間的關系:壹般來說,各要素相對獨立又相互聯系。金融客體和金融場所是金融體系的硬件要素,金融方法、制度和監管機制是金融體系的軟件要素,金融機構是其綜合要素。
具體來說,金融活動壹般以信用工具為載體,通過信用工具的交易,在金融市場上發揮作用,實現貨幣資金使用權的轉移,金融制度和調控機制在其中發揮監督和調節作用。
財政穩定
歐洲央行對金融穩定的定義在壹定程度上具有代表性。其中指出,金融穩定是指金融機構、金融市場和市場基礎設施運行良好,抵禦各種沖擊而不降低儲蓄轉化為投資的效率的狀態。
美國經濟學家米什金(1998)認為,金融穩定來自於建立在堅實基礎上的金融體系,能夠有效地為儲蓄向投資的轉化提供機會,而不會引起大的動蕩。
國際清算銀行前總經理克羅克特認為,金融穩定可以包括:
金融系統中的關鍵金融機構保持穩定,因為公眾完全相信這些機構能夠在沒有幹預或外部支持的情況下履行其合同義務;
關鍵市場保持穩定,經濟主體可以以反映市場基本因素的價格進行交易,而這個價格在基本面沒有改變的情況下,短期內不會出現大的波動。
多數觀點將金融穩定視為金融機構的穩定,主要是銀行的穩定,或者可以理解為金融體系中的主體和大部分金融機構在不影響市場信心的情況下穩健運行。金融不穩定往往表現為金融中介的脆弱性或資產價格的異常波動,這也是監控金融穩定的主要依據。
金融穩定是壹個內涵豐富的動態概念,反映了金融運行的壹種狀態,反映了資源配置不斷優化的要求,服務於金融發展的根本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