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藥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壹)省級以下部門所屬的獸藥經營企業,由主管部門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畜牧)廳(局)審批後,發給獸藥經營許可證;(二)市(地)、縣(區)各部門所屬的獸藥經營企業,由主管部門審批,經當地同級農業(畜牧)局審批後,發給《獸藥經營許可證》;(三)縣級以下獸藥經營者(含個人),經縣級農業(畜牧)局審核批準,發給《獸藥經營許可證》;經營獸藥進出口業務的企業,應當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對外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畜牧)廳(局)審查批準後,發給獸藥經營許可證。
獸藥經營企業或個體獸藥經營者憑《獸藥經營許可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經核準後領取營業執照。
獸藥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個體獸藥經營者獸藥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1年,自批準之日起計算。《獸藥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後需要申請新許可證的,獸藥經營企業應當在有效期滿前6個月內,個體獸藥經營者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憑原許可證重新申請。重新申請的程序與最初申請的程序相同。
接受審核的農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後1個月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