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設立是指公司的發起人為了組建公司,並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取得法人資格,必須采取並完成的法律行為。
公司設立不同於公司設立登記,公司設立登記只是公司設立的最後階段;公司的設立也不同於公司的設立,公司的設立不是法律行為,而是發起人取得公司法人資格的事實狀態或發起人設立公司的法律後果。設立公司的本質是壹種法律行為,屬於多種法律行為,但設立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屬於單方法律行為。公司的設立也不同於公司的設立。實質上,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組織設立的,只有完成申請設立的登記手續,經登記機關審查發給執照,取得法人資格,才視為成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司法
第七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第八條依照本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其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依照本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其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樣。
第九條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時,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變更前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後的公司承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