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月22日發布的《關於企業所得稅部分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四條,明確了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利潤的優惠政策:對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之前形成的累計未分配企業,將2008年及以後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
2.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其所得與其設立的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3.《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入屬於免稅收入。
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權投資是否需要征收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所得為免稅所得:
(壹)債務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
(三)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實際相關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
(4)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上述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居民企業拿到上市公司分紅如何做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