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的,應當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登記。從事通用航空經營的,應當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申請通用航空經營許可,並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未取得營業執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工商登記。
二、取得通用航空經營許可,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壹)設立的通用航空企業必須是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是中國公民;
(二)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航空專業知識。飛行和運行技術質量負責人除具備相應的航空專業知識外,還應當在航空部門或者專業領域工作三年以上,並具有壹定的組織管理經驗;
(三)企業或航空俱樂部的註冊資本應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
(四)經營不同類型通用航空項目的企業或航空俱樂部,應當滿足購買航空器(含空中作業專用設施設備)的最低要求(單位:萬元): (五)具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的兩架以上民用航空器,並符合適航標準;
(六)有與民用航空器相適應的、經過專業培訓、取得執照或者培訓合格證並具備規定條件的空勤人員;
(七)有與民用航空器相適應的基地機場及其相應的基礎設施;
(八)有與經營項目相適應並符合經營質量要求的設施設備;
(九)民航局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
三、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的實施包括兩個階段:
申請籌建A類經營項目的通用航空企業,由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在初審中提出意見,報民航總局批準。申請設立具有B、C類經營項目的通用航空企業和航空俱樂部,由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審批,並報民航總局備案。
設立通用航空企業或航空俱樂部:申請人應按規定格式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設立申請材料壹式三份,並書面聲明保證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籌建申請材料應包括:
(壹)籌建申請書;
(二)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其內容包括:
1,區域內通用航空市場需求;
2.擬經營項目的可行性及相應的機型、經營區域、基地機場等設施設備;
3.航空人員的來源和培訓渠道;
4.操作技術質量的可靠性;
5.經濟效益預測與分析;
(三)籌建負責人的資質名單和身份證明;
(4)兩個或兩個以上投資者出資籌建的,應提供股東簽署的協議、合同。投資者為企業的,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投資者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證明;
(五)有外商投資時,申請人應按照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的規定,辦理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手續,並提供相應的批準文件。
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在20日內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民航總局,申請設立具有A類經營項目的通用航空企業。民航局收到相關準備材料後,按照規定條件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民航局將在受理申請後20日內作出批準籌建的決定,並以《批準籌建通知書》的形式通知申請人。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作出不予批準配制決定之日起0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民航地區管理局收到通用航空企業和航空俱樂部申請人籌建B類、C類經營項目的申請後,按照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應當在受理申請後20日內作出準予配制的決定,並以《準予配制通知書》的形式通知申請人。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作出不予批準配制決定之日起0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民航總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在相關媒體上公布獲得批準的通用航空企業。獲得籌建批準的申請人,自籌建批準之日起兩年內未取得營業執照的,將喪失籌建資格。喪失籌建資格的,民航總局或民航總局兩年內不再受理原申請人的申請。
已獲得籌建許可的申請人開展的工作:
(壹)辦理購買民用航空器的申報手續;
(二)申請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適航證和企業標誌;
(三)申請相關航空人員執照或培訓合格證;
(四)申請機載無線電臺執照;
(五)投保地面第三者責任險;
(六)擬定樣本運營服務合同和運營服務價格;
(七)申請自建基地機場的機場使用許可或者與所使用的機場簽訂機場道路保護協議;
(八)與有關單位簽訂的通信、氣象、導航信息服務保障協議或代理意向書;
(九)按照民航總局的有關規定,編制下列手冊:
1,操作手冊;2.質量手冊;3、機場跑道保障工作手冊;4、航空安全管理手冊;5、安全計劃;6.其他必要的相關文件和手冊。
投資通用航空企業的外國投資者,還應當按照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的規定,申請合同、章程批準文件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四、申請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
籌備工作完成後,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向民航地區管理局申請通用航空經營許可(以下簡稱經營許可),並提交申請材料壹式三份,附有保證材料真實有效的書面聲明。申請材料應包括:
(壹)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申請書和籌備工作報告;
(二)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3)民航總局批準的企業標誌和批準文件;
(四)企業章程;
(五)批準購買的批準文件;
(六)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適航證和機載無線電臺執照;
(七)相關航空人員執照或培訓證書復印件;
(八)自建基地機場的機場使用許可證或者與使用機場簽訂的機場道路保護協議;
(九)法定代表人和運營負責人、飛行和運營技術質量負責人及其身份證明;
(十)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十壹)公司屬於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還應當提交表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任職、選舉或者聘用證明;投資者為企業的,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投資者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證明;
(十二)地面第三者責任保險證明;
(十三)運營服務合同(樣本)和運營服務價目表;
(十四)批準或認可的企業運行手冊、企業質量手冊、機場跑道保障手冊、航空安全管理手冊、安保計劃。
外國投資者投資通用航空企業的,還應當提供合同、章程的批準文件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對申請B、C類經營項目的通用航空企業或航空俱樂部,民航地區管理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和準備情況進行審核後,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頒發經營許可證。不符合經營許可條件的,依法作出不予頒發經營許可的決定,但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0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對於申請A類經營項目的通用航空企業,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提出初審意見,連同全部申請材料壹並報送民航總局。民航局應當自收到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的初審意見和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申請人經營許可的決定。對符合營業執照條件的,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經營許可條件的,依法作出不予頒發經營許可的決定,但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5.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應載明內容:許可證號、企業名稱、企業地址、基地機場、企業類別、註冊資本、購買飛機的自有資金數額、法定代表人、經營項目和範圍、有效期、發證日期、許可機關蓋章;
取得營業執照的申請人應當持民航總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頒發的營業執照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工商登記,並自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20日內將執照副本送民航總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取得經營許可的申請人應當按照民用航空有關規定完成經營資格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