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股東和發起人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記錄;
(二)註冊資本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本規定規定的最低限額;
(三)公司章程符合有關規定;
(四)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固定住所;
(七)有與業務發展相適應的業務、財務等計算機軟硬件設施;
(八)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200萬元人民幣;業務區域不限於註冊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0萬元。
專業保險代理機構的註冊資本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第八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向企業投資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發起人或者股東。
保險公司員工投資專業保險代理機構的,應當書面告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的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投資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取得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同意。
第九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代理”或者“保險銷售”字樣,字號不得與現有的保險中介機構相同,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申請設立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應當指定代表或者* * *委托代理人向中國保監會辦理申請事宜。
第十壹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分支機構包括分公司和營業部。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保險代理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內部控制制度健全;
(二)註冊資本符合本規定的要求;
(三)現有機構經營正常,申請前1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
(四)擬任主要負責人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五)擬設立的分支機構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業務經營有關的其他設施。
第十二條設立註冊資本達到本規定最低限額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可以申請設立三家分支機構;此後,每申請設立壹家分公司,註冊資本至少增加人民幣20萬元。其中,每在住所地以外首次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至少增加註冊資本65,438+0萬元人民幣。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增資後註冊資本達到前款規定數額的,可以不增加註冊資本。
專業保險代理機構註冊資本達到2000萬元人民幣的,可以不通過設立分支機構增加註冊資本。謝謝妳。這是最新的規定嗎?
答:業務區域不限於註冊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0萬元。
其他國家材料都壹樣,只是註冊資本變了。
本規定於2009年6月10日生效。
設立分公司需要追加註冊資本嗎?
答:業務區域不限於註冊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0萬元。
以本規定規定的最低註冊資本設立的專業保險代理機構,可以申請設立三家分支機構;此後,每申請設立壹家分公司,註冊資本至少增加人民幣20萬元。其中,每在住所地以外首次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至少增加註冊資本65,438+0萬元人民幣。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申請設立分公司時,註冊資本已經達到前款規定的增資後數額的,可以不再增加。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
24號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暫行辦法》已經2004年2月24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9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3月24日起施行。
鄭斯林部長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壹日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規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質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是指從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的企業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等補充養老保險經辦機構。
第三條從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的機構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取得相應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資格。
勞動保障部負責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的資質認定。
第四條申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資格的機構(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附件規定的內容和格式向勞動保障部提交書面申請。
第五條法人受托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在中國註冊;
(二)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任何時候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5億元;
(三)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
(四)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從業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受托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具有健全的內部審計監控體系和風險控制體系;
(七)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賬戶經理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在中國註冊的獨立法人;
(二)註冊資本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
(三)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
(四)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從業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五)具有相應的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信息系統;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業務相關的其他設施;
(七)具有健全的內部審計監控體系和風險控制體系;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本條第(五)項規定的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信息系統規範由勞動保障部另行制定。
第七條托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在中國註冊的獨立法人;
(二)凈資產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
(三)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從業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四)具備保管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條件;
(五)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托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具有健全的內部審計監控體系和風險控制體系;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商業銀行作為托管人,應當設立專門的資金托管部門。
第八條投資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在中國註冊,具有受托投資管理、基金管理或者資產管理資格;
(二)綜合類證券公司註冊資本不低於6543.8+0億元,凈資產時刻保持不低於6543.8+0億元;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或者其他專業投資機構的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6,543.8億元,凈資產在任何時候均保持不低於人民幣6,543.8億元;
(三)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
(四)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從業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業務相關的其他設施;
(六)具有健全的內部審計監控體系和風險控制體系;
(七)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勞動保障部根據下列情況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作出處理:
(壹)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2)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勞動保障部應當受理申請人的申請。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請人的申請,應當出具加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專用印章並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不接受正在接受司法機關或相關監管部門調查的機構在調查期間的申請。
第十條勞動保障部受理申請後,成立專家評審委員會,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評審委員會專家按照專業範圍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庫由相關部門代表和社會專業人士組成。
專家評審委員會根據分級分階段的原則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評審,所需時間由勞動保障部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壹條勞動保障部根據申請材料,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對申請人進行現場檢查。
第十二條勞動保障部經與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協商,根據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結果和現場檢查情況,確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並自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資格證書。證書制度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壹印制。
對未取得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資格的申請人,勞動保障部應當書面通知,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三條勞動保障部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全國性報紙上公布取得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資格的機構。
第十四條《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證書》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應當向勞動保障部提出續期申請。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保障部應當辦理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註銷手續:
(壹)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到期未延續的;
(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依法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接管;
(三)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被依法撤銷;
(四)國家規定應當取消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的其他情形。
勞動保障部辦理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註銷手續後,將會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在全國性報紙上公告。?
第十六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勞動保障部不予受理或者承認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並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
第十七條申請人以賄賂、欺詐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的,勞動保障部將在征求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意見後取消其資格;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勞動保障部應當建立健全企業年金基金監管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對相關機構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05年3月起施行。
附件: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申請材料的內容與格式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申請材料的內容與格式
壹、申報材料的內容和目錄
(壹)資質申請表?
填寫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編制的資格申請表(可從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網站下載)。
(2)資源配置描述
1,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專用場所安全須知;
2、企業年金基金管理相關設備和系統說明;
3、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信息系統流程、系統測試報告(僅適用於賬戶管理人資格申請人);
4、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專業人員及人員簡歷。
(三)管理制度和程序
1,基本系統
(1)公司章程;
(2)公司治理結構和組織結構的描述。如果申請多項資質,需要說明各項業務的獨立性;
(3)企業年金審計和風險控制體系;
(四)企業年金管理專職人員行為規範;
(五)企業年金管理業務的崗位設置和崗位職責;
(六)企業年金管理業務記錄和檔案管理制度;
(7)危機事件報告制度和處理流程。
2、法人受托人資格申請人補充材料
(1)選擇、監督、評估和更換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等中介機構的制度和程序;
(2)戰略性資產配置和投資決策系統和流程。
3.客戶經理資格申請人補充材料
(1)賬戶管理的組織架構;
(2)賬戶管理業務系統和流程;
(3)客戶服務體系和流程。
4.托管資格申請人補充材料
(1)資金結算概況、支付能力和電子化水平,以及保證資金結算安全、快速的制度和措施;
(2)交易數據和財務數據管理系統;
(三)基金托管業務的職責、權限和業務分工;
(四)投資管理風險評估程序、風險預警系統和投資運作監控系統。
5.投資經理資格申請人補充材料
(1)企業年金基金投資與風險管理系統;
(二)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獨立運營管理制度;
(三)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風險準備金制度。
(四)申請人的自律承諾。
(1)承諾申請材料真實、準確、完整;
(2)承諾取得資格後,本人將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誠實、合法、勤勉地從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業務。
(5)相關證明材料?
1,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國家工商監管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國家業務監管部門出具的同意函原件(限於法人受托管理人或投資管理人資格申請人);
4.國家業務監管部門出具的托管業務備案受理證明原件(限托管資格申請人);
5.會計師事務所對申請人最近三年財務狀況出具的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6.律師事務所對申請人的獨立法人、章程等材料真實性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以上證明材料如為復印件,須加蓋公司公章。
(六)業務可行性報告
2.紙張、封面和份數
(1)紙張
使用A4紙,用245× 315mm硬皮錢包裝訂。
(2)封面和側面?
1.封面備註:“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申請材料——XXX(如企業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或投資管理人)”、申請公司名稱、申請日期等。
2.旁註:《XXX公司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XXX資格申請材料》。
(3)字體和頁碼
除固定格式外,其他資料標題字體為宋仿4號,正文內容字體為宋仿4號,1.5倍行距。主要材料應雙面打印,頁碼應放在每頁下端中間,字號為五號。根據內容按章節排列頁碼順序,例如:1-4、2-26、3-58或1、3-1-2、3-4-21 ┉.
(4)份數
申報材料可以郵寄申報,也可以通過勞動保障部網站申報。第壹次交十二份,其中壹份是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