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符合法律法規的章程;
2.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註冊資本;
3.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辦理業務的必要設施;
4、熟悉典當業務的管理人員和鑒定人員;
5.法人股東有兩個以上,法人股相對控股;
6、符合本規定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安全管理要求;
7、符合國家對典當行總體規劃和合理布局的要求。
開設典當行所需的程序如下:
1,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及依法經營承諾書;
2、地方金融機構的基本情況;
3.典當行的驗資報告;
4.典當行股東會、董事會(設立董事會時提供)和監事會(設立監事會時提供)的決議;
5.典當行章程;
6、近三年的審計報告、最近六個月中國人民銀行出具的財務報表和信用報告;
7、地方金融機構發起人承諾;
8.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材料;
9、住所申請材料。
典當行的建築和經營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準和消防規定,並具備下列安全防範措施:
1.營業場所應當安裝錄像設備(錄像資料至少保存2個月);
2.營業櫃臺配備防護設施;
3、設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當物品儲存倉庫和保險櫃(櫃、庫);
4.設置報警裝置;
5、門窗設置防護設施;
6、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和器材。
總結壹下,所謂典當商,就是別人把東西拿到店裏當典當,按照價值評估,然後付錢。在規定的時間內,他們可以用比這個典當商更高的約定價格贖回自己的東西。如果他們不在約定時間內贖回東西,就歸典當行所有。
法律依據:
《典當管理辦法》第壹條
為規範典當行行為,加強監督管理,促進典當業規範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典當行從事典當活動。
文章
本辦法所稱典當,是指典當行以其動產和財產權利質押或者以其不動產作為典當行抵押,支付壹定比例的費用,取得典當行,支付典當行利息,償還典當行,在約定期限內贖回典當行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