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瞬息萬變、不斷變化的今天,很多時候,我們會接觸到組織章程,它起著保證組織內部管理職能正常運行的作用。我們應該如何起草公司章程?以下是我給妳整理的開發公司章程樣本,希望對妳有幫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股東張xx、王xx、陳xx於20xx年3月30日在xx縣美大酒店制定並簽署本章程。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壹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壹條公司名稱:xx縣xx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xx縣xx村xx鎮xx市場。
第二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範圍:房地產開發經營;物業管理。
第四條公司可以修改章程,變更經營範圍,但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經營範圍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
第五條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2000萬元。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需在無任何擔保、質押、抵押的情況下出資,並已依法辦理產權過戶手續,評估過價格。
股東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六條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股東應當自繳足出資額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公司將法定公積金轉為註冊資本的,公司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25%。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公司在報紙上公告減少註冊資本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的說明。
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最低限額。
第七條公司實收資本:2000萬元人民幣。
公司註冊資本應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分三期繳付。
股東首次出資為人民幣2000萬元,於2011年5月30日前繳足。
第八條公司增加資本時,股東有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或者實收資本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和住所
第九條股東的姓名和地址如下:
股東:張xx
住所:;
身份證號碼:
股東:王xx
住所:
身份證號碼:
股東:陳xx
地址:xX市xx路xxX花園5號樓301
身份證號碼:4xxxxxxxxxxxxxxx6
第五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壹條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六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條董事長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擔任。
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職權如下:
(壹)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2)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該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會和董事會報告。
第十四條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現法律、法規、國務院規定禁止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或者其他情形的,公司董事會應當解除其法定代表人職務。
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七章公司的組織、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五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公司法》的規定行使職權。
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以書面形式壹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項的,可以不召開股東大會,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六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每年三月舉行例會。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壹以上的董事和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也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出席股東大會,行使授權委托書載明的權利。
第十八條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不履行職責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推選壹名董事主持會議。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會議。
第十九條股東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條公司設董事會,成員五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董事可以連選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致使董事會成員不足法定人數的,在改選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責。
(備註: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國有投資者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應當包括公司職工代表;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其他成員可以包括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選舉產生。)
第二十壹條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壹)選舉董事長和副董事長。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設董事長,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必須書面委托他人出席,受委托人應當履行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須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並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五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檢查董事會的執行情況,並向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決議;
(三)行使章程規定的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壹)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計劃;
(三)制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則;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了董事會。
第二十七條公司設監事會,由三人組成,其中二人由公司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另壹人為公司職工代表。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註:監事會應當包括適當比例的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壹。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設主席壹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並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提名壹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監事的任期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因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不足法定人數的,在改選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三十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五)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六)《公司法》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壹條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的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限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限未逾五年;
(三)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的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有本條第壹款所列情形之壹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第八章公司股權轉讓
第三十三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出現法律、法規、國務院規定或者其他有關禁止投資的情形時,股東應當及時轉讓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股東之間相互轉讓股權不需要股東大會表決。
第三十四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三十五條股東依法轉讓其股份後,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股東及其出資情況的記載。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無需股東大會表決。
第九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和勞動用工制度
第三十六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當在每壹會計年度終了時,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公司應當於次年3月31日前將財務會計報告發送給全體股東。
第三十七條股東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得紅利。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不得提取。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前,應當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三十八條公司必須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
公司應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員工的職業教育和在職培訓,提高員工素質。
第十章‘公司的營業期限’
第三十九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3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公司營業期限屆滿,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但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公司延長營業期限必須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章XI公司的合並和分立
第四十壹條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應當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第四十二條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時,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與債權人在分立前就債務清償達成書面協議的除外。
第十二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三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壹)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需要解散的;
(四)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四十四條公司因上述原因解散的,應當自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組由全體股東或者股東會決議指定的部分股東組成,非自然人股東為清算組成員。
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及清算組負責人的姓名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五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四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賠償、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按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四十七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於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三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八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投資者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不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九條公司的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和法定代表人應當以身份證或者戶口簿記載的真實姓名、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資格證明文件記載的姓名,在公司向登記機關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上簽名(蓋章)。
因虛假簽名、蓋章或者提交虛假材料的其他行為造成公司受到登記機關處罰或者其他損失的,由虛假簽名、蓋章或者提交虛假材料的人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公司向登記機關提交的修改後的章程可以由法定代表人簽署,也可以由全體股東簽署。
第五十壹條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本章程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法律法規為準。
補充條款
1.公司章程於年月日簽訂。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之日起生效。
二。本章程須經全體股東簽字蓋章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