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情況下,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民間借貸就是合法的,不違法。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壹十壹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關於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審判借貸案件的意見》的相關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的4倍。
所以民間借貸的本金是受保護的,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4倍的利息也受法律保護,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擴展數據: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的相關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貸款案件,應當遵循自願、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則,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限制高息。根據審判實踐的經驗,提出以下意見,供審理此類案件時參考。
公民之間的借款,公民與法人之間的借款,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款,應當作為借款案件受理。
因借入外幣、臺幣、國庫券等有價證券而引起的訴訟,應作為借款案件受理。
借貸關系明確,債權人申請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關於監督程序的有關規定審查受理。
人民法院審查借款案件時,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八條的規定,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
沒有書面回執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事實依據,不符合上述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債務人是債權人時下落不明的,由債務人原住所地或者其財產所在地管轄。
應要求債權人提供證據證明借貸關系的存在,並在受理後,以公告方式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可以缺席判決;
不能查明借貸關系的,中止訴訟。審理過程中,債務人離開、下落不明且借貸關系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事實難以查明的,應當中止訴訟。
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來把握。
但最高貸款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超過這個限度,多余的利息就不受保護了。
貸款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以謀取高額利潤。如果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如果利率超過第六條規定的限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