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必須是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集團:
(1)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申請前壹年集團控制或按規定並表的成員單位總資產不低於8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所有者權益不低於3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凈資產比率不低於35%;
(三)申請前連續3年,集團控股公司或按規定並表的成員單位年營業收入總額不低於60億元人民幣,利潤總額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4)母公司成立3年以上,具有集團內部財務管理和資金管理經驗,近3年未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2.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辦法的章程;
3.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營業執照規定的最低註冊資本;
4.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
5.有健全的組織機構、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體系;
6.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7.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第七條。
申請設立財務公司的企業集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申請前壹年母公司註冊資本不低於8億元人民幣;
(三)申請前壹年,按規定並表的成員單位總資產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凈資產比例不低於30%;
(四)申請前連續兩年,成員單位按照合並會計規定的營業收入總額每年不低於40億元,稅前利潤總額每年不低於2億元;
(5)現金流穩定且規模較大;
(六)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並具有企業集團內部財務管理和資金管理經驗;
(七)母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健全,無違法違規行為,近三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
(八)母公司有核心業務;
(9)母公司無不當關聯交易。
除本條第(壹)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外,外商投資性公司申請前壹年的凈資產不低於20億元人民幣,申請前連續兩年每年稅前利潤總額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