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註冊資本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
3.法人必須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4.檢驗員1名,維修工1名,保管員1名,持有GSP證書;
5.業務人員需要持有購銷憑證;
6、倉庫500平方米,其中冷庫不小於3平方米,冷庫不小於110平方米;
7.必要的固化室儀器,包括中成藥和中藥固化儀器;
藥品經營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經營藥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認證藥品經營企業是否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的要求;通過認證的人員將獲得認證證書。
藥品經營企業采購藥品時,必須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藥品合格證等標識;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購。
藥品經營企業必須有真實、完整的藥品購銷記錄。購銷記錄必須註明通用名稱、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企業、購(銷)量單位、購(銷)量、購銷價格、購(銷)日期以及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藥品經營企業銷售藥品必須準確,正確說明用法、用量和註意事項;必須核對處方,不得擅自更改或替代處方所列藥品。配伍禁忌或用藥過量的處方應拒絕配制;必要時,須經處方醫師更正或重新簽字後方可配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壹條:從事藥品批發活動,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並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從事藥品零售活動,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沒有《藥品經營許可證》,不得經營藥品。
《藥品經營許可證》應當註明有效期和經營範圍,到期重新審核發證。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藥品經營許可,除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循方便群眾購買藥品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五十二條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依法取得資格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
(二)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和衛生環境;
(三)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四)有保證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符合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制定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