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據:《關於企業混合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13號)稱:“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稅法》)的規定,現就企業混合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公告如下:
“企業的混合投資業務是指具有權益和債權雙重特征的投資業務。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混合投資業務,應按本公告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壹)被投資企業接受投資後,需要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本利息、固定利潤、固定股息,下同);(二)有明確的投資期限或者特定的投資條件,投資到期或者滿足特定的投資條件後,被投資企業需要贖回投資或者償還本金;(三)投資企業不擁有被投資企業的凈資產。(四)投資企業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五)投資企業不參與被投資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活動。”
"2.符合本公告第壹條規定的混合投資業務,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壹)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利息,投資企業應當在被投資企業支付利息的當天確認收入的實現,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被投資企業應在應付利息日確認利息費用,並按照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問題的公告》(2011第34號)第壹條的規定進行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