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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百倫和新百倫的區別

NewBalance和New Balance的區別:

NewBalance是美國的壹家新百倫運動公司。

新巴倫是廣州荔灣區麗都鞋業。

新百倫由壹位名叫周樂倫的自然人持有。

2000年7月,“新巴倫”商標轉讓給多利多鞋業。

2003年4月,美國NEWBALANCE公司獲準在第25類“鞋”上註冊商標“新百倫”。

2004年4月,“百倫”商標原所有人經核準後轉讓給周樂倫。

2004年6月,周樂倫申請註冊了“新百倫”商標。

5438年6月+2006年2月,NewBalance授權銷售公司——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百倫公司”)成立。

2007年6月,新百倫授權新百倫公司在中國使用上述商標。

5438年6月+2008年10月,周樂倫的商標“新百倫”被註冊。他授權的公司還生產“新百倫”商標的男鞋,在商場銷售。

追根溯源:

通常壹個品牌進入中國後,我們的消費者會給他壹個中文諧音翻譯,比如耐克、耐克、阿迪達斯、阿迪達斯等。畢竟早年英語普及度不高,給他起個中文名比較容易。

這就是問題所在。“新百倫”的中文諧音正好對應“新百倫”和“新平衡”。

1998年8月,潮安縣東風東壹朵朵力鞋廠向商標局提出在鞋上註冊“紐巴倫”商標的申請,於1999年6月獲得核準。

2000年7月,轉讓給廣州市荔灣區多利多鞋業(以下簡稱多利多鞋業)。隨後,多利道鞋業在不同的商品和服務上創造了許多“新百倫”商標。

了解到“新百倫”後,新百倫會影響到服裝、鞋類第25類上的“NBL”、“新巴倫”、“新百倫”、“新百倫”等商標。

異議和無效宣告申請也得到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支持,如商標號。3891464由利多利於2004年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在異議復審中裁定不予註冊。

於是,兩人開始了壹場曠日持久的相愛相殺的商標異議案,從壹審到了二審。當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決:

本案中,被異議的漢字“新巴倫”及其對應的漢語拼音是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雖然引用的商標(新百倫公司的商標)是英文商標,但英文單詞“New Balance”的中文發音與“NEW BALANCE”基本相同。且新百倫公司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引用商標具有壹定知名度。

因此,當它們同時使用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時,相關公眾可能會對其來源產生混淆,或者誤認為是同壹商品提供者提供的壹系列商標。因此,被異議商標和被引用商標構成在類似商品上使用的近似商標。

擴展數據:

品牌侵權

NEWBALANCE的“後來者”被廣州企業主認領。

涉案NEWBALANCE品牌於1906創立於美國,是國外知名的運動鞋品牌。

根據被告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住所地為上海市長寧區長寧路)的辯護意見及涉案品牌的官網宣傳,該品牌為美國排名第二的鞋企,並逐漸成為國際運動品牌。

2006年,上海新百倫公司成立,主要負責

國內銷售新百倫運動鞋系列產品,並很快占領了大量的跑鞋市場份額。在此過程中,為適應中國市場文化,公司選擇使用“新百倫”的中文名稱進行宣傳和營銷,並在其促銷產品的廣告中使用“新百倫”的標識。

然而,在“新百倫”知名度越來越高的同時,廣州的周某倫先生以侵權為由,將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及其廣州某經銷商告上法庭。在周某倫口中,“新百倫”是法律意義上的“冒名頂替者”。

原來,周某倫聲稱“新百倫”商標早已在中國註冊,可以追溯到1996。當時周某倫家最先註冊了“天平”商標。

具體來說,第865609號註冊商標“百倫”被核準使用在第25類“服裝鞋帽襪”等商品上,於1996年6月5438+8月21日核準註冊。該商標於2004年4月被核準轉讓給周某倫。

後周某又註冊了壹系列“聯合商標”,即第4100879號註冊商標“新百倫”也被核準使用在第25類商品上,周某倫於2008年6月5438+10月被核準註冊該商標。

同時,周某倫還成立企業,生產以“百倫”、“新百倫”為商標的男鞋產品,並在大型商場設立銷售櫃臺。

據原報道,被告公司已在天貓、JD.COM商城網站開設新百倫官方旗艦店和新百倫童鞋旗艦店。

由於被告使用“新百倫”作為商標標識,還在網店使用“新百倫”作為產品標識,並在專賣店出具的購物小票中註明“感謝您購買新百倫產品”,致使大量消費者和經營者誤以為“新百倫”商標是被告新百倫公司產品的中文商標。

在此基礎上,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割裂了原告作為商標所有人與“新百倫”註冊商標之間的特定聯系,抑制了原告建立和擴大“百倫”和“新百倫”商標價值的空間,構成商標侵權。

據原告統計,自2011年7月至起訴時,新百倫公司銷售的被控侵權產品總金額已超過6543.8+0億元,數額巨大。原告起訴被告新百倫公司,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權、消除影響,並賠償損失9800萬元,支付維權合理費用。

對此,被告新百倫公司答辯稱,“新百倫”作為新百倫的商品中文名稱使用,但“新百倫”並未作為企業名稱醒目地使用在商品上,是善意使用。

其還主張,原告使用“新百倫”銷售商品的時間遠早於原告使用“新百倫”商標銷售商品的時間,其使用並未混淆消費者或相關公眾,不構成侵權。

明知不當,法院壹審判決本案為“惡意使用”

廣州中院認為,原告的“百倫”商標早已在1996註冊,通過公開渠道可以很容易查到該信息。且被告關聯公司(新百倫公司)於5438年6月+2007年2月請求商標局駁回原告“新百倫”商標註冊申請,未被采納。

這說明被告新百倫公司對“Balance”和“New Balance”商標的註冊是明知的,但仍選擇使用“New Balance”對其產品進行標識和宣傳。

廣州中院認為,明知原告已獲得“新百倫”

該商標註冊後,被告繼續在銷售和宣傳中廣泛使用“新百倫”標識,故不能認定被告善意使用“新百倫”壹詞。被告認為“新百倫”享有在先權利的觀點不能成立。

被告還稱“新百倫”是其產品名稱的新百倫翻譯,但新百倫的中文翻譯是“新平衡”,被告新百倫公司也稱其關聯公司新百倫運動鞋有限公司。

作為“新百倫運動鞋公司”,還稱其產品之前命名為“新百倫”,故被告以其使用的“新百倫”是其產品名稱的翻譯為由,認為其沒有侵犯原告“BALANCE”和“新百倫”的註冊商標權的意見不能成立。

從法院保存的被告財務證據來看,被告新百倫公司在侵權期間的營業利潤高達約654.38+9580萬元,且從其使用“新百倫”標識的方式和範圍來看,被告通過其侵權行為獲利巨大,其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廣州中院壹審判決被告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新百倫”對其產品進行標記和宣傳;賠償原告人民幣9800萬元。

在“新百倫(中國)官網”首頁和在天貓商城開設的“新百倫旗艦店”、“新百倫童鞋旗艦店”首頁發布聲明,消除影響。

本案壹審判決後,新百倫公司尚未宣布是否上訴。

2065438+2006年6月23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新百倫”商標糾紛案作出判決。美國知名鞋業公司新百倫敗訴,被判令賠償中國公民周樂倫經濟損失500萬元,並在“新百倫(中國)官網”、“新百倫旗艦店”、“新百倫童鞋旗艦店”首頁刊登聲明。

參考數據

百度百科-新百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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