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為什麽提起這個訴訟?廖建勛表示,希望通過此次訴訟,讓高速公路經營者不要忽視車主的利益,同時希望引起立法機關和主管部門的重視,針對這壹現象制定相關規定。
事件回顧:
通常10分鐘以上的行程需要45分鐘。
2019 165438+10月8日上午,廖建勛駕駛車輛從廣州市番禺區華福西路前往越秀區東寶大廈,途經番禺大道、番禺大橋、華南快速路。當日約11時,從番禺大橋收費站進入華南快速路,向北行駛至華南大橋附近路段後,道路嚴重擁堵。據了解,此次擁堵是由於華南地區道路被占用造成的。
廖建勛估計,當時擁堵路段長度約3公裏,因擁堵通行時間長達30分鐘。從番禺大橋收費站到黃埔大道收費站壹般需要10多分鐘。他開車出去用了45分鐘,很快就把路橋費10元交到了華南。
投訴:
道路經營者違反合同,不提供有償服務。
廖建勛認為,車主將車輛駛入華南快速路後,實質上是與道路經營方訂立了服務合同。根據合同法的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對方應當提供與業主支付的價款相當的服務。
廖建勛抱怨說,根據《廣州市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規定》,華南快速路是城市快速路,設計時速應該在60公裏以上。而他需要45分鐘才能通過的高速公路路段約為10公裏,但當天的通行速度僅為13.33km/h/h,遠低於正常通行速度。中國南方公路橋梁工程公司未能向業主支付這筆款項。
為此,廖建勛依據《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華南路橋返還已收取的路橋費10元。
爭辯:
維護前已公告告知公眾出行提醒和繞行方案。
在今天的庭審中,被告華南路橋沒有出庭,其代理律師出庭。被告指出,華南大橋的維修是經有關部門批準的,維修事項向社會公布,並告知了出行提醒和繞行方案。維修是合理的,原告可以選擇繞行到目的地,但原告在明知道路正在維修的情況下,仍然選擇這條道路,意味著雙方達成了協議。因此,原告無權要求返還路橋費。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意義,希望法院駁回。
被告也認為原告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因為原告沒有提交相關證據證明自己當時是司機,所以不能提起訴訟。而且原告也沒有證據證明其在華南快速耗時是擁堵造成的,而且速度也與車流量有關。車流量大的時候可能達不到相應的速度,不能證明是維修造成的,而華南大橋的維修是基於市民財產安全。
試用網站:
雙方已明確表示不接受調解,將擇日宣判。
被告提前向外界告知道路施工,可以免責嗎?原告認為,華南快線經營單位在媒體和微信官方賬號中告知了道路施工情況,但這種告知方式是針對不特定的公眾,不能保證正在經過華南快線或即將經過華南快線的消費者了解情況。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合同法》的規定,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即將接受服務時,或者在與消費者訂立合同時告知消費者,也就是在告知時,這個不特定的公眾不是消費者,也不是合同的對方,這明顯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合同法》。”?原告表示,既然涉案道路不禁止通行,就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對於有瑕疵的履行應當降價或者免責。
廖建勛還在法庭上指出,他從番禺大橋進入收費站入口前,並沒有看到相關的提示。這意味著被告沒有有效、適當地告知消費者。“另外,廖建勛表示,現在的高速公路養護隨意性大,造成的擁堵具有普遍性,並非個別案例。道路管理單位沒有考慮消費者的體驗和感受,很多車主對堵車深感苦惱,所以他提起了這個訴訟。
庭審結束時,審判長問原被告是否願意調解,雙方當庭表示不接受調解。
據悉,該案仍在進壹步審理中,將擇日宣判。
文字、圖片、視頻: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規則
廣州日報全媒體編輯?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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