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由公司股東制定並簽署本章程。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壹條。公司名稱和住所:
(1)名稱:
(二)住所:
第二條。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三條。公司註冊資本:1萬元。
第壹期,10000元,之前投入。
第二期,10000元,之前投入。
(私營企業)第三期10,000.00元之前投入。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由全體股東通過並作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比例:
股東:出資額為人民幣元,占註冊資本的%。
其中:實物出資1萬元。
貨幣出資1萬元。
股東:出資額為人民幣元,占註冊資本的%。
其中:實物出資1萬元。
貨幣出資1萬元。
股東:出資額為人民幣元,占註冊資本的%。
其中:實物出資1萬元。
貨幣出資1萬元。
第五條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六條。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1)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出席股東會,並按出資比例享有表決權;
2.了解公司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監事;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和轉讓紅利;
5.優先考慮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購買公司新增註冊資本;
7.公司終止後,依法分享公司剩余財產;
8.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二)股東應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
3.按照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4.公司辦理登記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出資;
第七條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1)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二)股東轉讓出資須經股東大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不購買轉讓的出資的,視為同意轉讓。
(三)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及轉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股東未按照本章程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履行出資義務,未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視為自動放棄其權利義務。其他股東有優先認購權,經半數以上股東同意,也可以吸引股東以外的人認購。
股東僅部分繳納其應繳納的出資的,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視為自願放棄未繳納部分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認購非出資份額的權利,經半數以上股東同意,也可以吸引股東以外的人認購非出資份額。
第八條。公司的組織、組建方式、權力和議事規則。
(1)公司設有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2)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委派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並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
(三)股東大會議事規則:
1.股東會第壹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2.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3.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壹次,臨時會議應由代表四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監事提議方可召開。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也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出席股東大會,行使授權委托書載明的權利。
4.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執行董事應當書面委托他人召集和主持會議,受委托人應當全面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5.股東會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由全體股東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4)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為3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5)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檢查股東大會的執行情況,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計劃、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和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提名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簽署相關文件;
12.在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該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會報告;
(六)公司經理65,438+0人,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生產經營管理;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計劃;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則;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出席了股東大會。
(7)公司設監事,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的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監事列席股東會議。
(八)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九條。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選舉和罷免。任期屆滿時,他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和勞動用工制度
(壹)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當在每壹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於第二年3月31日前送交各股東。
(二)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3)用工制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壹條。公司解散的原因和清算辦法
(1)公司的營業期限為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2)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解散:
1.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公司因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責令關閉;
5.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6.宣布破產。
(3)公司解散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條。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1)公司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以修改本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須經全體股東同意。修改後的章程應當報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同時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
(2)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大會。
(3)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為準。
(4)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五)本章程由各方投資者簽訂,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六)本章程壹式兩份,公司留存壹份,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壹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