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壹年支付勞動者壹個月的工資。
2.工作時間滿六個月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
3.工作時間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4.職工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計算,但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年。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提出被強制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
1.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如強行給員工放假)。
2.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如超過約定時間未支付工資、員工有加班行為但未獲得加班工資等。)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如未繳納或繳納的金額少於國家規定的數額,均屬於未為工作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如規定員工未經單位同意不得離職等。)綜上所述,勞動法第三十八條也是以提供辭職為目的,但是根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離職比較特殊,因為公司沒有支付勞動報酬或者繳納社保,或者以這種暴力形式強迫勞動者勞動,已經侵害了基本合法權益,公司立即離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