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G模式脫胎於P2P模式,但又明顯區別於其他普通P2P模式和P2C模式,是P2P領域的重要分支和組成部分。
從企業定位來看,普通P2P平臺(借款人為自然人或個體企業主)體現了普惠金融的精神,是為解決中小微經濟體融資問題而誕生的,其融資方式以信用貸款為主。從風控實踐來看,通常是通過提高費率來覆蓋高風險;P2C平臺(借款人為企業)專註於中小企業抵質押(或其他風控模式)貸款業務,通過嚴格的準入門檻和風控措施控制風險。無論是P2P還是P2C,其風險都是通過風險轉移、風險分散等市場化手段來消化的。
而P2G平臺則以政府項目為主,主要服務於政府直接投資項目、政府承擔回購責任的項目、國有企業(央企)保理項目、國有小貸或擔保公司承擔債權回購的項目以及其他有政府信用介入的項目,通過更穩定的政府信用來對沖風險。
從合規的角度來看,為了取得投資人的信任,普通P2P平臺和P2C平臺或多或少都承擔了壹定的信用中介職能,存在壹定的隱性擔保。P2G平臺因為政府信用的介入,擺脫了信任困境,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和隱性擔保,更符合監管部門對網貸平臺的“信息中介”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