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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民事申訴

勞動爭議民事申訴(1)

原告:*,男,出生於* *,住址:(現住址),電話:*

被告:*,法定代表人* *,住所:(辦公地址)電話:*

案由:勞動爭議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雙倍工資12個月,共計* *元(*×11個月= * *元)。

2.判令被告為原告繳納社會保險費(從* *至* * *)。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經濟補償金* *元。

4.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申請到該職位後,原告於* * * *開始在被告公司銷售部工作,在工作期間,原告遵守公司的相關規定,做好本職工作。但被告從未與原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沒有為原告辦理各項社會保險手續。原告未能對被告進行改正,雙方勞動合同於* * * *終止,被告未給予原告任何補償。

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已經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應當向原告支付相關經濟補償金並辦理社會保險。重慶*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未能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法定期限內作出仲裁裁決。根據該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於是起訴了妳的醫院。我懇請人民法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糾正被告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判決支持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我在此傳達

重慶市*區人民法院

有形的人:*

年月日

勞動爭議民事申訴(二)

原告:-性別-,出生日期,國籍,身份證號碼,地址:電話:

被告:-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性別-,職務:-;電話:-

原告和被告均不服第壹號裁決。-在老鐘案(-),並向妳院提起民事訴訟。

壹.要求的項目:

根據法律,被告被判向原告支付:

1.原告支付的年月日和年月日銷售費用共計人民幣元;

2.年月日和年月日拖欠工資共計人民幣元;

3.年月日和年月日未支付的加班工資共計人民幣元;

4.拖欠工資總額的25%的經濟補償金,共計人民幣元;

5.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共計人民幣元;

6.未按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額外經濟補償金為人民幣-元;

7.未提前30天發出書面通知終止勞動關系的代通知金為人民幣元;

8.從_ _ _年_ _ _月_ _ _日起至_ _ _年_ _ _月_ _ _日止,支付至本案結案時止的工資損失。

9.本案的仲裁費和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二、事實和理由:

1.原仲裁裁決認定原告侵犯了被告的商業秘密是錯誤的。

原仲裁裁決書稱:“但是,原告作為被告的營業人,與他人共同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與被告公司相同的業務,侵犯了被告的商業秘密”,這是錯誤的。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關於商業秘密的第十條規定,企業的經營信息或者技術信息要構成商業秘密,必須滿足四個條件,即不為公眾所知悉,能夠給權利人帶來物質利益且具有實用性,要求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法》第六十壹條關於競業限制的規定,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只有公司董事、經理負有競業限制義務。對於普通員工來說,只有在用人單位與員工雙方約定了競業限制義務,()且用人單位單獨向員工支付了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情況下,員工才會承擔競業限制義務。因此,原告沒有義務競爭。

另外,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公司擁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業秘密,也沒有證據證明原告侵犯了被告公司不存在的“商業秘密”。因此,原仲裁裁決在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僅僅因為原告註冊成立了與原告經營範圍相近的公司,就認定原告侵犯被告的商業秘密是錯誤的。

2.仲裁裁決認定原告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是錯誤的。

原仲裁裁決書稱,“原告利用被告提供的計算機、辦公電子郵件等工作條件為上述公司服務,並試圖以上述公司的名義與被告的‘客戶’洽談業務,嚴重違反勞動紀律”。這壹認定是嚴重的事實錯誤。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和《憲法》第四十條,被告收集的證明原告試圖以其他公司的名義與被告的客戶洽談業務的證據是非法的。此外,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制定的所謂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經過了民主程序,並進行公示。根據《勞動法》第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在沒有事實證據證明被告遵守了法律規定的勞動紀律,也沒有證據證明原告違反了“勞動紀律”的情況下,原仲裁裁決只是基於非法來源的證據認定原告嚴重違反了勞動紀律。

此外,被告不僅拖欠原告工資數月,而且拒不歸還原告支付的業務墊付費用。作為壹個普通的商人,原告不僅要贍養年邁多病的父親,而且每月還要支付高達-元的住房費用。我們完全可以想象原告當時的生活困境。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原告真的存在被告指控的所謂“-”行為,也完全是被告的違法行為造成的,是生存的必需品。怎麽能說是“情節嚴重”呢?基於此,原告的行為不會構成《勞動法》第二十五條中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

基於上述事實,根據《勞動法》、《深圳市職工薪酬條例》、《深圳經濟特區勞動合同條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原告向妳院提起訴訟,請求妳院主持公道,維護弱勢勞動者的基本權益。

我在此傳達

-人民法院

原告:-

年-月-日

勞動爭議民事申訴(三)

原告:阜陽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阜陽市XX路

法定代表人:李XX

被告:李XX(又名李XX),男,漢族,1974年4月3日出生,住阜陽市潁州區XX壹期X棟XX,電話:XXXXXXXX。

原告不服阜陽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阜勞仲裁字(2011)第X號裁決書,現向妳院提起訴訟。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不支持原告支付被告6月工資2011 800元。

2.請求法院不支持原告為被告補發從工資中扣除的風險金100元。

3.請求法院不支持原告支付被告兩個月雙倍工資1600元。

4.請求法院不支持原告向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400元。

5.請求法院不支持原告為被告補辦2011年4月至2011年6月的各項社會保險。

事實和理由

被告XXX於10年4月在阜陽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擔任秩序維護員,任職期間玩忽職守,拒絕接受管理,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和名譽損失。被告XXX於2011年6月30日擅自離職,並於20165438年8月申請勞動仲裁。2011 65438+2月底,阜陽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2011)40號裁決書,然而,該裁決書存在諸多事實錯誤和法律適用錯誤。原因如下:

1.原告6月份未領到的工資是720元,但勞動仲裁結果竟然支持了他的800元,不符合客觀實際。

二、仲裁裁決不應支持原告向被告補發風險溢價100元。在加入公司時,被告已填寫了候選人登記表:“我願意在貴公司工作至少壹年。如果我在此期間辭職,應提前壹個月辦理相關手續,我的風險獎金和績效工資不作為違約金和培訓費用收取。”他們在此期間接受了訓練。此外,他還因6月30日聚眾擾亂正常辦公秩序被公司罰款。故不應支持原告向被告補發風險金。

三、原告不應向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自2011年6月30日起,被告人拒不上班,經領導多次勸說,通知其上班,但被告人不予理會,擅自離開。被告的行為不僅嚴重違反了原告的規章制度,也違反了其在《應聘登記表》中的承諾,即“被告的行為不符合《勞動合同》第四十六條約定的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但阜陽勞動爭議仲裁委支持了被告的仲裁請求,支持了李XX半個月的經濟補償,明顯違法。

4.原告不應向被告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1600元。原被告的招聘表和考生登記表明確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原告已與被告簽訂勞動合同,不存在支付雙倍工資的問題。但勞動仲裁裁決書支持被告雙倍工資1600元。即使法律規定的雙倍工資適用於本案被告,雙倍工資的賠償也應不高於實際工資。被告工作期限兩個多月,工資4月份443元,5月份723元,6月份720元,1886元。勞動仲裁裁決書實際支持原告支付被告2400元(6月工資800元,雙薪1600元)。可見,裁決結果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可接受的。

5.被告入職後未按原告要求填寫社會保險申請書,承擔了應由個人繳納的部分。所以,沒有處理好的責任在被告。

綜上所述,XX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沒有查清本案事實,裁決結果不合法,不公平。為此,我們向妳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維護原告的合法權利。

我在此傳達

阜陽市XX區人民法院

阜陽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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