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規定的出資形式必須是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顯然,勞務不是非貨幣財產,很難用貨幣來估價。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有擔保的財產出資。因此,與個人合夥和合夥企業不同,公司法實際上不允許公司股東以勞務出資。
擴展數據:
新《公司法》對公司出資的規定;
1.新《公司法》降低了公司註冊資本的法定最低限額。原《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根據行業和經營模式確定,商業批發公司、生產公司為50萬元,商業零售公司為30萬元,咨詢公司為65438+萬元。
新公司法確定有限責任公司法定資本最低限額為3萬元。原《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萬元。新《公司法》中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特殊行業,法律、行政法規對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2.新《公司法》確立了註冊資本分期繳納制度。新《公司法》的修訂采用了有期限的分期出資制度。允許股東首次繳付註冊資本的20%,但不得低於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後兩年內繳足,投資公司可在五年內繳足;
關於出資形式,法律對原有表述進行了調整,將過去的“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擴展為“知識產權”,其中包括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並增加了“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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