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中國對外投資和海外上市出現了壹個新現象。外國投資的來源主要是香港公司,其次是壹個不為人知的加勒比島國英屬維爾京群島,然後是開曼群島等離岸管轄區(見《離岸公司法》(張世偉著,中國法律出版社,2004年))。事實上,近年來,在香港、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百慕大等地註冊“離岸公司”,再通過離岸公司回到內地設立外資企業,已經成為很多內地企業中公開的秘密。內地企業在上述離岸地點設立離岸公司的目的如下:在美國、香港或新加坡上市;成立控股公司,進行資本運作;稅務規劃、全球貿易、合資企業等。近年來,世界上壹些國家和地區(多為島國)通過法律手段制定和培育了壹些特別寬松的經濟區,壹般稱為近海法律區。所謂離岸公司,是指在離岸法律區域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如英屬維爾京群島、紐埃島、巴哈馬群島、塞舌爾、巴拿馬、毛裏求斯等,允許國際人士在其領土上設立國際商業公司。當地政府對這類公司不征收任何稅,只收取少量的年度管理費。同時,各大國際銀行都認可這類公司,方便其銀行開戶和財務運作。通常,這類地區和國家與世界發達國家有著良好的貿易關系。在上述任何壹個國家或地區註冊的境外離岸公司具有保密性高、稅收減免、無外匯管制三大特點,從而吸引了眾多商家和投資者選擇境外離岸公司的發展模式。與壹般有限公司相比,離岸公司主要在稅收方面有所不同。與通常按營業額或利潤征稅的做法不同,離岸法域的政府只向離岸公司征收年度管理費,不征收任何稅。而且幾乎所有的離岸法域都明文規定了公司的股東信息、持股比例、收入狀況等。享有保密權。“離岸”的含義是指投資者的公司註冊在離岸法律區域,但投資者不必親臨當地,其業務運作可直接在全球任何地方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