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註冊公司 - 員工N+1離職拿走公司文件就飛走了。

員工N+1離職拿走公司文件就飛走了。

前幾天有個網友問我壹個問題,我覺得很值得討論。

網友原話意思是:

其實有這種想法的員工不在少數,更別說員工了。很多中小公司也想在家看看面試官寫的代碼!據我所知,無論是大廠還是小廠,總有員工離職,帶走壹些代碼和ppt的情況。

今天我們用滴滴的壹個案例,看看拿走公司的代碼和PPT有沒有問題。妳在法律上會承擔什麽責任?

王X、北京滴滴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滴滴支付公司)、北京滴滴無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滴滴無限公司)不服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向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此案現已結束。

對了,案子壹審沒公開,二審奇跡發生了,全公開了!

王楠上訴的事實和理由:

壹、滴滴支付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1.王X用的是滴滴支付公司發的u盤。公司不加密u盤是公司的責任,滴滴支付公司所有員工使用未加密的u盤或個人u盤辦公。

2.即使u盤被鑒定為王X的私人物品,並被王X在工作期間使用,滴滴支付公司的系統也從未進行過報警提示,滴滴支付公司也沒有對王X本人使用該u盤提出任何異議。2019年10月22日,19,王X到滴滴支付公司簽訂協商解散協議時,使用u盤進行交接工作。那天滴滴支付公司沒有提示系統報警,兩天後他才說系統報警配合公司調查,這明顯說明滴滴支付公司是故意的。

3.王X沒有高壓線政策。我沒有侵占或挪用公司的資產。我離開滴滴支付公司後,沒有從事與原工作相關的事務。u盤裏的資料對我來說毫無意義,所以主觀上明顯不存在故意占用或挪用的情況。優盤歸還後,滴滴支付公司已經更改了裏面的文件。

由於視頻中的說法不壹致,壹審法院認定存在誠信問題,以誠信問題作為判決依據明顯不妥。

第二,關於超時工資的部分。

提交滴滴支付公司系統截圖和釘釘截圖。數據都是滴滴支付公司系統顯示的,證據不存在虛假問題。加班要提交審批,這顯然是滴滴支付公司對加班條款的自我解釋。加班應以具體的工作時間和上班打卡記錄為準,而不是以獲得批準為前提。加班是自然行為,申請不是加班的必要條件。滴滴支付公司員工壹般不申請加班,提交加班申請明顯違反了所有工作的正常程序。

滴滴支付不同意王X的上訴請求及理由:

2019,19年10月22日,王X重大違規,用個人u盤復制滴滴支付公司數據,嚴重違反了與滴滴支付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保密協議、員工手冊、高壓線政策的規定,滴滴支付公司依法解除王楠的勞動合同。

u盤是王X的個人u盤,不是辦公設備。王X作為滴滴支付公司員工,不得占有、使用。滴滴支付公司的員工手冊和高壓線政策中也有明確規定。只要王X違法復制,滴滴支付公司有權解除與王X的勞動合同,且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王X是知道滴滴支付公司的規定的。滴滴支付公司在相關協議和郵件中告知王X規章制度的學習和簽署地址。王X有條件學習規章制度,違反了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王X的行為嚴重違反了滴滴支付公司的規章制度。滴滴支付公司對保密和信息安全有嚴格的規定,不允許有例外。滴滴支付公司不能容忍信息安全泄露。

雙方勞動合同中寫明加班需要個人報批,滴滴支付公司實行加班審批制度。個人未經批準主動加班不屬於加班行為。王X加班證據來源的真實性無法確認。即使是真憑實據,也不屬於滴滴支付公司安排的加班。屬於王X在工作上的溝通,不認可王X的加班行為,不應支付加班工資。

法院認定了事實:

變更前的滴滴支付公司名稱為北京易久付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王X於2018年3月6日加入滴滴無限公司,2018 12 65438年2月0日,王X、滴滴無限公司、滴滴支付公司三方協議將其勞動關系從滴滴無限公司轉移至滴滴支付公司。

2019,19年10月22日,滴滴支付公司向王楠出具了《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協議書》,其中寫明:“甲方為滴滴支付公司,乙方為王x,雙方於201165438年10月30日解除勞動關系。

王X於2019 19年10月22日在乙方簽字確認處簽署協議,滴滴支付公司未在簽字確認處簽字。

2019 10年10月22日,王X使用帶有滴滴支付公司標識的u盤從其工作電腦中復制相應資料。2065 438+09 165438 10月7日,滴滴支付公司向王X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該通知書稱“王X:我們很遺憾地通知您,您在離職期間,將大量涉及公司商業秘密的文件轉移至個人u盤。公司決定與妳解除勞動合同,解除日期2019 11.7,公司期權收回(如有)。妳的工資福利待遇也結算到解散日,妳的無薪法定年假為0天,福利年假為0天。”《勞動合同解除書》中未顯示王X的簽約信息。

王X訴稱滴滴支付公司在2019 165438+10月7日無事實依據的情況下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且未給予任何經濟補償,據此要求滴滴支付公司支付王X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滴滴支付公司部門HR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給王楠低分,誘導王X簽訂協議,協商解除勞動關系。2019,19年10月22日,王X在簽訂協議協商解除勞動關系後,使用公司u盤復制材料。10月23日10,王X也和滴滴支付公司HR張溝通過部門變動的事情。

10月24日10,HR通知王X讓他配合公司調查用u盤拷貝資料的事情。數據拷貝時間、系統報警時間、調查時間相隔三天,事件時間不連續,滴滴支付公司沒有在第壹時間調查拷貝時間。6月25日10歸還公司發放的u盤,滴滴支付公司已收回王X的工作電腦。在溝通過程中人身安全受到威脅後,報警,民警到現場調解並明確指出滴滴支付公司不應扣押任何員工及員工的個人物品,不應發生沖突和損壞財產的行為,證明優盤是由滴滴支付公司發放的,王X持有滴滴支付公司的優盤不違反兩公司之間的保密協議。

為此,王×提交以下證據予以證明:

1.對話錄音,即王X與滴滴支付公司劉、高某1、高某2等的錄音。內容顯示,王X與對話者就績效考核結果及王X辭職壹事進行了溝通;

2.王X與人力資源部高某1、張某的D-chat截圖,顯示雙方就王X跳槽壹事進行了溝通並簽署了協議;

3.派出所收到報案回執,顯示上地派出所於2019 165438+10月9日向王X出具了報案回執;

4.王X與人力資源部張2065438+2009 65438+10月24日D-chat截圖,顯示如下對話:

張:關於電話溝通的問題,公司系統警告妳不要從妳的工作電腦上拷貝文件,現在有關部門已經停止了妳的辭職程序。請於明日(65438+10月25日)10: 30攜帶復制的移動設備到數字谷1號樓(滴滴公館)4樓配合設備檢查。在那之前請不要做任何事情。

王X:對,那我就不在這裏離職,配合公司的設備檢測。不同意和公司協商自願離職,把壹切都解釋清楚...;

5.王X與張於2029年10月28日的D聊記錄顯示如下對話:

王:妳好,張。我想確認壹下我是否會在165438+10月30日之前來公司。我的電腦被拿走了,公司發的u盤也被拿走了。我需要在公司工作嗎?關心員工的同事說,以前不需要去公司。請確認結果。謝謝妳。

張:妳好,王×!請正常提交年假,完成年假清理。如果妳需要回公司,公司會通過電話/D-chat通知妳。謝謝妳

王:妳好,張!我已經簽署了壹份協商好的辭職協議。之前溝通過,165438+10月30日是我的辭職日期。公司會按照協議賠償,我會在這之前把年假清理幹凈。本人已配合公司調查反饋,並與高1及HR關愛組確認電腦及公司u盤已移交公司。目前不需要在公司上班。如有問題,我可以和高1確認。如果我需要回公司,請及時通知我。謝謝妳。請協調簽訂補償協議的過程。如果有什麽變化,請及時通知我。

6.王×與劉某某的D聊記錄顯示:

“劉某某:您好,您的網上離職審批已經完成,需要到員工服務大廳辦理線下離職手續(提交工卡、電腦等資產,核實安全信息等。)最後壹個工作日的下午。如果妳不能按時完成離職手續,妳的工資會受到影響。如果您在最後壹個工作日之前已經離職,您不方便現場辦理手續。請發郵件到XXX郵箱,請求協助離職。謝謝妳。職工服務大廳聯系方式:北京市海澱區東北旺路8號山東數字谷滴滴大廈B1號樓XXX二層【職工服務大廳-EEC】。

王X:妳好,我最後壹次辭職是什麽時候?和公司協商辭職協議什麽時候退給我。劉某某:不好意思,妳的辭職日期還沒到,就等後續通知吧。也說明雙方在王X工作證的問題上有過溝通;

7.王X與蔡某的錄音顯示,雙方就王X的績效等級評定、年假、用u盤復制檔案等問題進行了溝通;

8.王X與建瑞、黃某某、劉1、張某、葛某的錄音顯示,當事人對王X使用u盤復制資料是否違反《員工手冊》的規定存在爭議;

9.滴滴支付公司、滴滴無限公司、王X分別簽署的《保密、知識產權歸屬、反商業賄賂、競業禁止協議》。

滴滴支付公司認可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但聲稱公司並未誘導、強迫王X離職,只能證明雙方存在溝通聯系,最終未達成協議。

為此,滴滴支付公司提交了以下證據予以證明:

1.王X與滴滴無限公司、滴滴支付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

2.誠實&;誠信自律協議

3.王X與滴滴支付公司、滴滴無限公司簽訂的《保密、知識產權歸屬、反商業賄賂、競業禁止協議》。

4.員工確認信

5.公司主要系統的宣傳和簽收公告、

6.員工系統截圖

7.王X資產出庫單,包含王X收集的IT資產的品牌型號和數量;

8.王X與風控合規部談話視頻。內容顯示:

王X與滴滴支付公司白某某、葛某、、高某1、2等人的談話。說明各方對王X使用u盤復制文件資料的行為有過溝通和爭論。在持續三個多小時的談話中,王X最初告訴白某某,他復印後將u盤放在工作站的抽屜裏,並沒有拿出公司,而是在十點左右從抽屜裏拿到公司。侯哥質疑u盤修改時間。“我想問壹下,如果u盤沒有帶出來,為什麽昨天下午修改時間是11或者10: 43?”隨即在質疑王X是否將u盤帶出公司後,王X承認第壹天就將u盤帶回家。

並且,視頻中,白某某、葛某、2、王X有如下對話:

白某某:“所以我們就問妳,妳為什麽放那麽多文件,包括那麽多手機號,壹共將近1000?”這幾年我們互聯網行業,用戶個人隱私,整體商業秘密的監控是比較嚴格的,包括我們自己的監管。然後我們還為了員工的要求復制了那麽多、那麽多的數據,不管是為了交接,還是為了自己學習,這實際上不符合公司對工作流程的規定。如果妳想學習或做其他事情,妳不會被警告,如果妳不復制C4的數據。畢竟妳也是壹個產品,妳很清楚這壹點。"

王x回了壹句“嗯”;

白某某:“嗯,這個表格是我們系統警告的文件名。”雖然有20多頁,可以看看。說實話,我們也考慮到妳工作的行業和妳自己文檔的內容,所以有些包含了我們的信息級數據。所以昨晚緊急給妳回電話。"

王X:“沒問題”;

白某某:“我們自己的流程也是壹樣的。我們優先刪除C4和C3的數據。我們需要公開壹些我們不確定的名字。如果是妳個人的,就留著,這個沒問題。”

葛某:“這也是C4,這也是……”。

王X:“這個不是我抄的。”

葛把電腦展示了壹下,說:“沒有,在妳u盤裏。它在妳的u盤裏。”

王X:“啊?真的嗎?”

葛某:“是妳u盤裏的”。

王X:“那妳就刪了吧”;

白某某:“妳當時是想做壹個檔案的備份吧?”

王X回答說:“不是文件備份,是我的個人信息,這些學習工作用的信息就是產品設計。”

白某某:“所以妳當時沒有意識到我拷貝了壹些公司的壹些相對機密的數據。”

王X回答說:“是的。我從來沒有復制過其他司機的數據……”。

王ד這個的資料我是不會碰的。我也沒有復制司機的數據。這個我很清楚。”

白某某:“妳這裏有1000多份文件,但是少了幾份。這並不是說我們在技術上看不到它。”

王X:“妳可以查壹下。只是沒抄而已。我很清楚這些數據是無法復制的。”我把自己研究的壹些產品的資料都復制過來了,所以這些文檔也在這裏。驅動數據是在運營活動中獲取的,所以我下載了,沒有傳。"

白某某:“所以妳昨晚對u盤做了什麽,是不是?”

王X:“我昨晚查了資料”;

王X:“對啊,所以我工作以後就沒抄過公司的資料。我只是在HR找我談離職的時候抄襲了我的產品設計。我不知道我的產品設計屬於公司的資產。我想我……”。

劉二:“這涉及到公司的數據,不僅僅是文件的問題。妳看,都是公司的機密數據吧?單量,這是公司最重要的,還有人員花名冊之類的。”

王X:“運營、支付這些數據,在培訓的時候都分發給大家了。這不是我壹個人想抄的。”

劉二:“這也是發給公司內部員工的”。

王X:“那我也是公司內部人。”。

劉2:“可以,但是不能拿走吧?”妳把它放在公司的電腦上沒有問題。然後復制給第三方,不管是線上還是線下,這是絕對不允許的”;

9.情況說明,顯示王楠手寫了其身份證號、職務、主要工作內容等信息。事實已經表明:“

法院認為

我們認為勞動合同終止條款。雙方爭議的焦點是滴滴支付公司註銷是否合法。

首先,從制度基礎上,壹方面滴滴支付公司的規章制度規定個人使用u盤復制材料;另壹方面,滴滴支付公司及其關聯公司作為網絡租車行業和支付行業的企業,根據行業監管要求,負有極高的保密義務和信息安全保護責任,因此相關工作人員也應嚴格遵守有關保密和信息安全的相關規章制度。

其次,根據事實,王X本人所寫的情況說明稱,王X於2019 10.22利用公司配發的紀念u盤復制了其工作電腦桌面上的文件。王X主張使用滴滴支付公司發放的u盤。滴滴支付公司不加密優盤,公司員工全部使用未加密的優盤或個人優盤辦公,這是滴滴支付公司的責任。即使u盤被鑒定為王楠的私人物品,被王X在工作期間使用,滴滴支付公司的系統也從未報警,滴滴支付公司也未對王X本人使用u盤提出異議。對此,我院認為,王X簽署了滴滴支付公司的規章制度,其應當知曉不得復制公司數據的相關規定,且王X與風控合規部談話的視頻內容顯示其明白級數據不可復制。滴滴支付公司的員工表示,他們不會復制C4級別的數據,系統也不會給出預警。所以王X的上述理由都不能成立。

關於u盤上復制的具體數據,王X雖然不認可司法鑒定意見,並主張滴滴支付公司在歸還u盤後改檔,但並未申請鑒定,也知道相應的法律後果。結合王X與風控合規部的談話視頻,法院采信了王X對滴滴支付公司持有的鑒定意見書中數據進行了復制的主張,且該等數據中有不少並非王X所主張的其個人數據。

綜上,王X使用個人設備復制公司數據的行為已經違反了滴滴支付公司的相關規章制度,滴滴支付公司據此解除與王X的勞動合同並無不當。王X要求滴滴支付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上一篇:科技成果獎勵辦法
  • 下一篇:從龍崗坪山到寶安福永,怎麽坐最快的公交方案(公交)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