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數據:
1.海關工作人員不在崗,違規違紀領取工資、津貼、補貼的,屬於個人“吃空餉”,主要包括六種情況:以事業單位名義,不實際上班,領取工資、津貼、補貼;因曠工或出差,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未歸等原因。,按規定應與單位終止人事關系,但仍從原單位領取工資和津貼;已與單位終止人事關系或辦理了退休手續,仍按在職人員領取工資和津貼;已經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他人繼續領取工資、津貼的;受到紀律處分、行政和刑事處罰等。,按規定應停發或減發工資,但未按原標準停發或領取工資、津貼的;其他違規違紀領取工資、津貼和補貼的行為。
2.企業職工曠工的處理:《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壹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從這壹規定來看,企業處理辭退職工必須符合上述兩個條件:《工會法》第二十壹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處分職工,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企業單方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先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職工認為企業侵犯其勞動權益,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因此,在處理曠工問題時,我們應該征求企業工會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