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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潔從政若幹準則實施細則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貫徹落實《中國* * *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幹準則(試行)》(以下簡稱《廉潔準則》),正確處理違反《廉潔準則》的行為,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黨員領導幹部要主動檢查和糾正違反廉政準則的行為。能主動檢查糾正,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處罰或免予處罰,但應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主動檢查糾正的,按照本實施辦法處理。

第三條廉政準則的適用範圍包括達到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的黨員領導幹部,以及已辦理退休手續但重新任職後擔任相應領導職務的黨員領導幹部。

小型國有企業黨員領導幹部,參照《廉政準則》執行。

第二章廉政行為準則

第壹節禁止利用職權和地位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四條《廉政準則》第壹條第壹項所稱管理和服務對象,是指行政機關的工作對象、司法機關和紀律機關查處案件的當事人、組織(人事)部門的工作對象以及其他領導幹部所在部門和單位的管理和服務對象。

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向管理和服務對象索要錢物的,依照《中國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以下簡稱《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壹條的規定處理。

對變相索要物品或者索要物品後象征性支付少量錢款的行為,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五條廉政準則第壹條第二項所稱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和宴請,是指接受管理和服務對象及其親屬的禮品和宴請。

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應當登記造冊,公開上交。不登記或者不公開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理。用公款宴請的,宴請費用由宴請者和被宴請者承擔。

第六條《廉政準則》第壹條第三項所稱公務活動,包括國內公務活動和國外公務活動。

《廉政準則》第壹條第三項所稱“公務活動中收受禮品和各種有價證券”,包括收受各種名義公款贈送的禮品和各種有價證券,以及收受個人贈送的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和各種有價證券。

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的,要登記造冊,公開上交。不登記或者不公開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誠信準則第壹條第四項所稱其他支付憑證,包括支票、本票、匯票和各種有價識別磁卡等支付憑證。

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收受下屬單位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贈送的信用卡等支付憑證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處理。

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受理的信用卡等支付憑證應當退回或者上繳,已經支付的費用由個人承擔。

第八條虛報、瞞報獲取榮譽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理;以虛報、瞞報等手段取得職稱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壹條的規定處理。所獲得的榮譽、稱號和其他利益,應當予以取消或者糾正。

第九條誠信準則第壹條第六項所稱喜慶事宜,包括本人及家人的升職、生日、喬遷等喜慶事宜。

用公款、公款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借機斂財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二十八條的規定處理。使用的公款和財物應當退還。

第二節禁止未經許可從事營利性活動

第十條《誠信準則》第二條第壹款所稱個體經營企業,是指個人獨資經營企業、與他人合資經營、合夥經營、合作經營、合夥經營以及承包經營、租賃經營、雇傭經營的私營企業。

個人經商辦企業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壹條誠信準則第二條第二項所稱經濟實體,包括各類企業、公司、營利性機構以及民辦學校、醫院、文藝團體等民辦非企業單位。

《廉政準則》第二條第二項所稱“違反規定”,是指違反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制定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近年來反腐敗鬥爭若幹工作的決定》等有關規定,1993+00.5。

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中兼職(含名譽職務)或兼職取酬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九條的規定處理,並辭去壹方職務,所得報酬(含各種經濟利益)上繳。

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中的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在黨員中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的規定處理。國有企事業單位黨員領導幹部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的規定處理。收取的款物應當上繳。

第十二條《廉政準則》第二條第(三)項所稱“違反規定”,是指違反國務院於2014年4月22日發布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做好近年來反腐敗鬥爭的決定》1993、65438+4月3日, 099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體改委等部門關於立即停止內部職工股發行意見的緊急通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有關規定。

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企業、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縣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買賣股票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壹條的規定處理。持有的股票按照《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辦理。

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企業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購買本企業職工股的,或者《廉政準則》第十二條所列黨員企業領導幹部購買本企業以外的企業職工股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壹條的規定處理。企業持有的內部職工股,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體改委等部門關於立即制止內部職工股違規發行意見的緊急通知》的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個人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的規定處理,責令改正。

擅自用公款以個人名義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構成貪汙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處理;構成挪用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節禁止徇私舞弊、化公為私。

第十四條利用掌管、管理、處理公共財物的職權及其便利條件,用公款報銷或者用個人信用卡支付應當由個人承擔的費用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他人用公款報銷應當由個人承擔的費用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理。

除本條第壹款、第二款所列行為外,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便利,用公款報銷或者用信用卡支付應當由個人承擔的費用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借用的公款逾期不還,情節嚴重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理,所欠公款予以追繳。

借用公款供個人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違法活動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處理。借入的公款應當立即歸還,並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所得利潤和其他非法所得責令上繳。

第十六條公費或者變相公費出國旅遊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差旅費由個人承擔。

第十七條誠信準則第三條第四項所稱高消費娛樂活動,包括歌廳、舞廳、夜總會、高爾夫球等娛樂活動。

用公款參加高消費娛樂活動,獲得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使用的公款由個人承擔。黨員、國有企業領導幹部在業務招待費中用公款參加高消費娛樂活動,但不違反業務招待費使用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以個人名義或者指使他人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節禁止在幹部選拔任用中謀取私利。

第十九條采取不正當手段為自己謀取職務的,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處理違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行為的規定》(以下簡稱《處理規定》)第十五條處理。

第二十條泄露醞釀討論的幹部任免事項的,按照《條例》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壹條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突擊提拔幹部時,或者幹部調動後在原地區、原單位選拔任用的,按照《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在幹部考察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的,依照《處理條例》第十壹條處理。

第二十三條在選拔任用幹部中打擊報復或者徇私舞弊的,依照《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官員許願的,按照《處理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違反《廉政準則》第四條、第五條第壹款規定,作出的幹部任免決定,依照《處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五節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朋友和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

第二十六條要求或者指示提拔配偶、子女、其他親友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按照《條例》第七條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利用掌管、管理、處理公共財物的職權及其便利條件,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友學習、培訓費用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他人用公款支付其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友學習、培訓費用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理。

除本條第壹款、第二款所列行為外,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友學習、培訓費用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便利,向國(境)外個人或者組織索取經濟資助,用於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友出國旅遊、探親、留學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壹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阻礙調查處理涉及配偶、子女、其他親友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案件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四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為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友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和優惠條件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的規定處理。依法處理其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友獲得的經濟利益。

第三十壹條誠信準則第五條第二款所稱個人經商辦企業,除包括本辦法第十條第壹款的規定外,還包括在國(境)外註冊的公司回中國(境)內開展業務。

《誠信準則》第五條第二款所稱“在外商獨資企業工作”,是指在國(境)外的外商獨資企業或者外商獨資企業的辦事機構。

省(部)級以上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領導幹部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個人經商辦企業和在外商獨資企業工作的,應當要求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領導幹部應當辭去現任職務或者由組織調整工作崗位,並依據《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節嚴禁講排場、講排場、揮霍公款和鋪張浪費。

第三十二條在國內公務活動中接受超過規定接待標準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廉政準則》第六條第二項所稱違反規定,是指違反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中央國家機關和部長宿舍維護標準的規定,以及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有關規定。

違反規定用公款裝修、購買房屋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理。超過規定標準的裝修費用由個人承擔。已購住房按照國家住房制度改革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房間歸個人使用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所用公款由個人承擔,出租占用的房間立即退出。

第三十五條《廉政準則》第六條第四項所稱“違反規定”,是指違反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配備使用車輛管理的規定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制定的有關規定。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

違反規定配備使用小汽車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四條和《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違反廉潔自律規定購買更換小汽車的處分辦法》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擅自用公款配備、使用通訊工具的,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通訊工具要上交。

第三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誠信準則》頒布後至本辦法頒布前,違反《誠信準則》的行為尚未處理的,也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附件壹所列規定已納入《廉政準則》和本辦法,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廢止。

本辦法附件二所列規定予以保留並繼續有效。

附件壹:

下列規定已納入廉政準則和本辦法,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廢止:

1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廉潔自律“五項規定”的實施意見(鐘[1993] 11)

2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縣(處)級以上黨政機關幹部違反“五項規定”行為的黨紀處分決定(鐘發〔1993〕17號)

3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1994〕5號)中央紀委三次全會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執行廉潔自律“五項規定”的重申和提出。

4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貫徹落實《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廉潔自律補充規定》的意見(中〔1995〕5號)

附件二:

下列規定應予保留並繼續有效:

1中共中央紀委關於縣(處)級以上黨政機關黨員領導幹部違反廉潔自律規定行為的處理辦法(中發〔1996〕15號)。

2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落實和處理國有企業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四項規定”的意見(中發[1995]7號)。但如與《廉政準則》及其實施辦法、紀律規定有沖突的,以《廉政準則》及其實施辦法、紀律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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