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兩家公司已經達成合作協議,確定了未來的經營策略,即註冊、股票等。
3.兩家公司需要制定合資公司的章程;
4.兩家公司應對擬設立的合資公司章程進行內部審批,同時對擬設立的新公司進行前置審批等準備工作。
5.兩家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宣布新合資公司的成立及公司章程是否通過,並宣布新合資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6.兩家公司需要指派管理人員到工商局遞交申請,註冊新成立的合資公司,辦理營業執照,辦理稅務報告,辦理稅務登記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公司登記機關作出核準公司名稱預先核準決定的,應當出具《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決定準予公司設立登記的,應當出具《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領取營業執照;決定核準公司變更登記的,應當出具《核準變更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換領營業執照;決定核準註銷公司登記的,發給《核準註銷登記通知書》,收繳營業執照。公司登記機關決定不予預先核準名稱或者不予登記的,應當出具《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和《駁回登記通知書》,說明不予核準登記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