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這是合夥企業與公司的主要區別。這個區別有兩層意思。第壹,說明合夥企業只有相對獨立的人格,有限公司有絕對獨立的人格。其次,說明合夥企業的財產只是相對獨立的,有限公司的財產是絕對獨立的。合夥企業由各獨立合夥人根據合夥協議設立,具有人合夥的性質。合夥只有相對獨立的人格。作為獨立主體,可以自己的名義擁有財產,參與訴訟,享有其他權利。但是,在債務責任方面,合夥人和合夥是連帶關系。合夥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每個合夥人可以代表其他合夥人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即使他們對債務責任比例有約定,也無法對抗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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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合夥企業與有限公司在承擔責任上的差異與它們在產權結構上的差異密切相關。合夥企業的產權結構是壹元的,而公司的產權結構是二元的。合夥企業的財產不是由合夥組織獨立所有,而是由合夥人共同所有,因此合夥人與合夥企業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對投資人數量的要求。合夥企業應當由兩個以上合夥人設立,有限合夥企業應當由兩個以上但不超過五十個合夥人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
第五:對出資方式的要求。合夥企業可以用現金、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使用權、勞務出資。但是,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有限合夥人不能以勞務出資。有限責任公司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和其他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為出資。此外,有限責任公司首次設立時,全體股東和發起人的貨幣出資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30%。有限責任公司不得以勞務出資。
第六:企業納稅要求。合夥企業的所得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合夥人對個人從合夥企業取得的利潤分配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限責任公司需要對企業的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股東也需要對個人從公司獲得的利潤分配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