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證監會對上述機構和個人采取行政監管措施,給予警示函。CICC的張沖作為上述債券項目的負責人,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條例》,遼寧證監局決定對張沖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CICC及相關人員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開展債券承銷業務,提高執業質量。
再者,證券公司作為債券的主承銷商,不能依賴其他中介機構進行盡職調查,對其他中介機構提供的材料應當合理懷疑並認真核查。從監管部門的處罰案例和證券虛假陳述的判決案例來看,監管部門在項目核查的範圍、深度和廣度上都比較強,有問題的項目很難逃脫監管部門的核查。確實需要嚴格按照監管規則和公司內部規定對項目進行全面核查和盡職調查。
需要註意的是,證監會還責令中信證券采取整改措施。中信證券有三項違規,包括2015設立中信證券境外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未按當時《證券法》規定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海外子公司股權結構未按時完成。在調整工作中,存在控股平臺下的控股平臺、專業子公司下的專業子公司、特殊目的實體(SPV)下的子公司等問題。,且股權結構多達八層;有海外子公司從事房地產基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