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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條件是什麽?

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條件如下:

1.有限責任公司有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壹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數少於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3.股份有限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額的三分之壹時,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4.股份有限公司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的請求,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5.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認為必要時,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6.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壹般每年召開壹次,具體時間由公司自行決定。但符合法律規定的,也允許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要求在兩個月內召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條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壹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壹)董事人數不足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額的三分之壹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的時間。

(六)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壹百零二條

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和擬審議的事項通知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提出臨時提案,並於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以書面形式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兩天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屬於股東大會的職權範圍,議題明確,決議具體。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出席股東大會的無記名股票持有人,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五日前和股東大會閉幕時,將其持有的股票交存於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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