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證券時報報道,8月24日,監管對6家國有大行及其理財公司進行指導,並作出兩項重要安排:壹是過渡期結束後(2021期末),以攤余成本計量的定期開放式理財產品不能存在或新開發;二是除嚴格按照現行監管規定進行攤余成本計量外,2021年9月以來新增的理財產品(現金管理產品除外)直接和間接投資資產,應先采用市值法計量,暫不允許采用成本法對未上市企業股權以外的資產進行估值。已采用成本法估值的理財產品存量資產應在今年10結束前進行整改。
1,攤余成本計量:攤余成本以實際利率作為計算利息的基礎,反映未來現金流量在某壹時點的貼現值。簡單來說,在理財產品中,到期收益會分配到每天進行利息返還。市值法:這個很好理解。上市公司股權、上市債券等投資資產按市值計量。兩者的區別在於,理財產品購買投資標的(假設以購買債券為例)後,如果按照攤余成本計量估值,無論債券漲跌,理財產品凈值都不會受到影響,因為日收益率是將到期收益攤至每壹天進行利息返還,是壹個可預期的固定值,所以體現在理財產品凈值上,波動很小,基本沒有支取風險。
2.用市值法衡量,如果債券市價上漲,投資於債券的理財產品凈值也會上漲,反之亦然。可見,市值法能夠準確反映理財產品的當前市值,價格隨著投資標的市值的波動而波動,可能會使部分風險承受能力較低的投資者減少理財產品的購買。
3.這也凸顯資管新規過渡期即將結束。資管新規明確要求資管業務不得承諾保本保息,鼓勵以市值衡量投資。這也意味著,憑借“剛性兌付”快速增長的保本型銀行理財產品將逐漸退出歷史舞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