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廢氣:事故氯氣處理系統(G1)尾氣收集事故工況下的廢氯氣,經兩級堿噴淋處理。處理效率大於99.9%,氯氣排放濃度為40mg/m3,高排放25m,符合《大氣汙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65438)本項目鹽酸合成依托現有二合壹爐。鹽酸合成爐產生的氯化氫氣體經冷卻後由兩級降膜吸收器產生,鹽酸生產後剩余的氯化氫尾氣(G2)經水吸收塔(處理效率90%)和堿吸收塔(處理效率99%)吸收,尾氣從29m高處排放。廢氣排放廢氣排放量為1000m3/h,氯化氫排放濃度為40mg/m3,排放速率為0.04kg/h,符合《大氣汙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級標準。本項目建成後,氯化氫尾氣排放量為0.32t/a,其中本項目增加量為0.16t/a..本項目氯堿廠區無組織排放分別為:氯氣:0.12kg/h,HCl: 0.06kg/h。
2.廢水:本項目廢水包括生產廢水、地面沖洗水、機泵冷卻密封水、生活汙水、新增循環水系統排水和純水制備系統排水。其中鹽泥壓濾產生的濾液、電解法產生的淡鹽水、氯氫處理法產生的冷凝水、樹脂再生產生的堿性廢水均回用於化鹽工段。螯合樹脂再生過程中產生的酸性廢水(W1)、泵冷卻、密封水、生活廢水、地面沖洗廢水送至魯西化工第二汙水處理廠處理。擴建工程廢水經廢水深度處理回用裝置處理後,8.13m3/h的RO出水達到《城市再生水回用工業用水水質標準》(GB/T 19923-2005)標準,回用於循環水系統補水。經過“臭氧氧化-生物接觸氧化”處理後,COD濃度≤60mg/L,氨氮濃度≤6mg/L, 可滿足《山東省海河流域水汙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7/675-2007)表4和二級標準的要求,以及《關於同意發布山東省南水北調沿線水汙染物綜合排放標準等四項標準修改的通知》(魯質監局發[2011]35號)的相關規定
3.固體廢物:本項目產生的固體廢物主要包括鹽泥、廢螯合樹脂、廢薄膜、廢包裝材料和生活垃圾,均已妥善處置。
4.噪聲:本項目主要噪聲源為風機、壓縮機和各種泵,噪聲級(單機)壹般為80 ~ 95dB (A),並采取室內安裝、基礎減振等措施。
5.環境風險:擬建項目的最大可信事故風險值低於化工行業的容許風險值,風險處於可接受水平。擬建項目的風險控制主要采取以下措施:1。確保擬建項目圍堰的凈空體積大於其內儲罐的最大容積;2.事故廢水收集措施:擴建工程新建1000m3事故池,負責收集擴建工程消防排水和初期雨水。3、配備可燃氣體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檢測報警系統。
6.防護距離:根據預測,本項目必須以裝置為界設置1000米的衛生防護距離。目前,該範圍內有張洪金村、四合村、紅廟趙村、高稍峪村、草豐臺村、劉奎峪村、索集村等村莊。根據關發[2015]報告,搬遷後衛生防護距離內無敏感點,即本項目建設滿足搬遷後衛生防護距離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