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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討論了股份公司分權制衡的組織結構

股份公司分權制衡的組織結構如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是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批準董事會和監事會報告的壹般事項。它是董事會和監事會的上級機構,但不是常設機構。這就是去中心化。

董事負責公司經營,監事會負責企業經營監督,是股東會分權後內部執行和監督的制衡機制。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由股東組成。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委派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董事人數不足法定人數或者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公司未彌補虧損達到總股本1/3時;應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的要求;董事會認為必要時;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壹)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以書面形式壹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項的,可以不召開股東大會,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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