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的上市公司出現異常財務或者其他情況,導致終止上市風險,或者投資者難以判斷公司前景,投資權益可能受到損害的,本所將對該公司股票交易實施特別處理。
13.1.2本章所說的特別處理分為終止上市風險警示特別處理(以下簡稱“退市風險警示”)和其他特別處理。
13.1.3應對退市風險警示的措施包括:
(壹)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以區別於其他股票;
(二)股票報價每日漲跌幅限制在5%以內。
恢復上市首日股票報價每日漲跌幅不受前款5%限制。
13.1.4其他特殊處理措施包括:
(壹)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以區別於其他股票;
(二)股票報價每日漲跌幅限制在5%以內。
第二節退市風險警示
13.2.1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壹的,本所將對其股票交易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1)最近兩年連續虧損(以最近兩年年報披露的當年經審計凈利潤為準);
(二)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公司主動更正或者被中國證監會責令對以前的財務會計報告進行追溯調整,導致最近兩年連續虧損;
(三)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公司股票已停牌兩個月的;
(四)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臨時報告,公司股票停牌滿兩個月的;
(五)在可能導致公司解散或者法院受理公司破產案件的情況下,公司可能被依法宣告破產;
(六)本所認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風險的情形。
13.2.2上市公司應當在股票交易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前壹個交易日發布公告。公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退市風險警示的種類、簡稱、證券代碼和起始日期;
(二)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主要原因;
(三)公司董事會關於爭取取消退市風險警示的意見及具體措施;
(四)股票可能被暫停或者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
(五)公司在退市風險警示期間接受投資者咨詢的主要方式;
(六)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13.2.3條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審議年度報告或者財務報告更正公告後及時向本所報告,並提交董事會書面意見。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在年度報告或財務報告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停牌壹天。披露日為非交易日的,下壹交易日停牌壹天。自復牌之日起,交易所對公司股票交易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13.2.4上市公司出現13.2.1條第(三)項、第(四)項情形之壹的,本所自兩個月停牌期滿後的次壹交易日起恢復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同時對其股票交易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在退市風險警示期間,公司應當至少發布三次風險警示公告。
13.2.5上市公司出現13.2.1條第(五)項情形的,應當立即於當日向本所報告,並於次壹交易日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本所獲悉該情形之日起停牌。
本所將在公司披露相關破產受理公告或者可能解散的公告並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公告後的次壹交易日起,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恢復交易,同時對其股票交易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在退市風險警示期間,公司除按照11.8.5條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外,還應當每月至少披露壹次公司破產程序或者解散的進展情況,提示公司破產或者解散的風險。
13.2.6上市公司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的審計結果顯示13.2.1條第(壹)項、第(二)項已消除的,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經董事會審議後及時向本所報告並披露,同時可以向本所申請取消其股票交易的退市風險警示。
13.2.7上市公司股票因13.2.1條第(三)項、第(四)項情形被本所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且上述情形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兩個月內消除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請解除其股票交易的退市風險警示。
13.2.8上市公司股票因13.2.1條第(五)項被本所警示退市風險的,上市公司認為13.2.1條第(五)項已經消除,可以向本所申請取消其股票交易退市。
13.2.9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請取消其股票交易的退市風險警示後,應當在下壹個交易日披露相關公告。
交易所收到公司提交的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申請後,決定是否撤銷退市風險警示。
13.2.10本所決定取消退市風險警示的,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本所要求在取消退市風險警示的前壹個交易日公告。
公告當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壹天,自復牌之日起,本所將對公司股票交易取消退市風險警示。
13.2.11本所決定不取消退市風險警示的,上市公司應當在收到本所相關書面通知的次壹交易日公告。公司不公告的,交易所以公告的形式進行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公告發布當日上午開市起停牌壹小時,上午10: 30復牌。
第三節其他特殊待遇
13.3.1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壹的,本所對其股票交易實行其他特別處理:
(壹)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的審計結果顯示股東權益為負;
(二)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為註冊會計師出具的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三)根據13.2.6條申請並獲準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的公司,其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的審計結果顯示主營業務不正常經營,或者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為負;
(四)公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嚴重影響,預計三個月內無法恢復正常;
(五)公司主要銀行賬號被凍結;
(六)公司董事會無法正常召開會議並形成董事會決議;
(7)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第七十壹條,中國證監會要求本所對公司股票交易進行特別提示;
(八)中國證監會或者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13.3.2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審議年度報告後及時向本所報告,並向董事會提交書面意見。
第13.3.3條上市公司應當自第13.3.1條第(四)項至第(六)項情形發生之日起及時向本所報告。
13.3.4上市公司出現13.3.1條第(七)項情形的,本所根據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對公司股票交易實施其他特別處理;出現本條其他情形的,本所決定是否對該公司股票交易實施其他特別處理。
13.3.5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本所的要求,在其股票交易被實行其他特殊處理的前壹個交易日進行公告。公告內容參照13.2.2條的規定。
公告當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壹天,交易所自復牌之日起對公司股票交易實施其他特別處理。
13.3.6上市公司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的財務狀況已恢復正常,審計結果表明13.3.1條第(壹)項、第(二)項情形已經消除,並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經董事會審議後及時向本所報告和披露,同時可以向本所申請取消其股票交易的其他特別處理。
(壹)主營業務正常運行;
(2)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為正。
13.3.7上市公司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的審計結果顯示13.3.1條第(三)項情形已經消除的,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經董事會審議後及時向本所報告並披露,同時可以向本所申請取消其股票交易的其他特別處理。
13.3.8上市公司認為13.3.1條第(四)項至第(六)項情形已經消除的,可以向本所申請取消其股票交易的其他特別處理。
13.3.9上市公司應當在向本所申請取消其股票交易的其他特別處理後的下壹個交易日披露相關公告。
本所收到上市公司提交的取消其他特別待遇申請後,決定是否取消其他特別待遇。
公司股票交易存在13.3.1條第(七)項規定的其他特別處理情形的,本所將根據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要求撤銷對其股票交易的其他特別處理。
13.3.10本所決定取消其他特別處理的,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本所要求在取消其他特別處理前壹個交易日公告。
公告當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壹天,交易所自復牌之日起撤銷對公司股票交易的其他特別處理。
13.3.11本所決定不取消其他特別處理的,上市公司應當在收到本所相關書面通知的次壹交易日公告。公司不公告的,交易所以公告的形式進行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披露當日上午開市起停牌壹小時,上午10: 30復牌。
本所已對13.3.1條第(壹)至第(三)項作出不撤銷特別處理的,上市公司在提交下壹年度報告時,可以根據13.3.6條和13.3.7條的規定,再次向本所申請撤銷其股票交易的其他特別處理。